来信人:刘洪亮
来信时间:2010-1-23 16:21:27
我名刘洪亮2005年未婚生了小孩,每到年关将近镇计生办就来要钱,我都变成了杨白劳,我并没有超生双方都符合法定年龄和条件,只是在小孩出生前没有办理准生证。为了生活我同我爱人都在外省打工,家里只剩老人和小孩,每到年关计生办的人就来要钱,没钱就放话会来搬家里值钱点的东西,搞得老人小孩天天生活在惊慌之中。还有早在2006年我爱人还在哺乳期间就被镇计生办非法强制关押了七天之久,后事花了1000元才把她赎回来,到现在一直都没有讨到什么说法,我爱人是外省少数民族人,这样的方法是政府服务于民的行为吗?这样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和民族团结吗?后来镇计生办强迫我签了一张五万多无的罚款单,所以每年就拿那张单来上门要钱,那么多钱,我恐怕要带全家乞讨才能还清中国人民政府的债,请市长关心下留守老人和小孩,如有用词不当请谅解。
回复:
刘洪亮:
你好!来信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据调查了解,当事人刘洪亮系浏阳市中和镇江河村胜利组村民,2004年10月19日与广西横县陶圩镇杨梅村村民陈锦芳在未达到实质结婚条件下生育第一个孩子,2007年12月25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下生育第二个孩子。2008年5月8日在中和镇民政办办理了结婚登记。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其生育行为属于“违法生育二个孩子”的性质。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中和镇计生办工作人员于2008年6月13日向刘洪亮、陈锦芳夫妇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浏计生征字[2008年]第1688号),征收额度为伍万肆仟肆佰元整。2008年6月17日刘洪亮、陈锦芳夫妇缴纳社会抚养费1000元,尚差53400元。
自2009年6月13日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中和镇计生办工作人员多次上户催促其缴纳社会抚养费,刘洪亮、陈锦芳夫妇借常年外出打工的名义,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且至今未落实长效避孕措施,一直在逃避计划生育,没有履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在当地造成极坏的影响。
2009年2月,因规定期限已满,刘洪亮、陈锦芳夫妇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拒不履行征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浏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对刘洪亮、陈锦芳欠缴的社会抚养费依法强制执行。2009年2月11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中和镇计生办在查处刘洪亮、陈锦芳夫妇违法生育案件中,严格依法办事,绝不存在刘洪亮反映的过激行为。
感谢你的来信和对我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