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农(渔政)罚〔2026〕14号
浏阳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农(渔政)罚〔2026〕14号
当事人:刘X煌,男,汉族
住所:浏阳市高坪镇三合水村溪傍片桂花组XXX号
身份证件号码:430181XXXXXXXX6859
当事人刘X煌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且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5月8日凌晨1时左右,浏阳市株树桥水上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巡查至水库大溪源区域附近(东经113.87°,北纬28.181° ),现场发现当事人黄凤林与刘X煌正在驾驶船只使用渔具进行捕捞,株树桥水上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亮证执法,当场制止当事人黄凤林(已另案处理)和刘X煌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塑料船1艘长3米宽1.2米、三层刺网1副长90米高6米、渔获物(鲢鱼、鳙鱼)经称重合计9.46千克。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认定,当事人使用刺网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中的刺网三重及以上刺网(由两片大网目网衣中间夹一片或多片小网目网衣和上、下纲构成),是禁用的渔具。
5月8日,浏阳市株树桥水上管理局将案件移送至我局。本机关报请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行立案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立案审批表》。在调查过程中,因本案证据日后难以取得,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制作了证据提取单。5月12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5月14日本机关制作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对当当事人使用的蓝色塑料船、三层刺网和渔获物9.46千克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刘X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禁止违规垂钓。禁止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航行、停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国家鼓励、支持使用推荐渔具目录规定的渔具从事捕捞作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刘X煌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了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附物品清单)1份、渔获物指认照片1份、渔获物称重指认照片1份、当事人指认使用捕捞工具照片2份、现场位置指认照片1份、捕捞地点地图手机截图1份等证据共同证实当事人违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调整资江油溪河拟尖头鮊蒙古鮊等3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农办长渔〔2019〕1号)、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浏阳市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浏政函〔2022〕20号),共同证明了当事人刘X煌在浏阳市株树桥水库大溪源区域附件(东经113.870°,北纬28.181° )使用禁用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时间地点,为浏阳河特有鱼类种质资源保护区且属于禁渔区、禁渔期;
证据四: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浏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禁用渔具的认定》,共同证明了当事人使用的三层刺网属于禁用渔具。
证据五:经内部系统查询的当事人是否受过同类行政处罚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
本机关于2026年6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经批准,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本,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一)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二)使用禁用的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本案中当事人的一个捕捞行为同时违反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规定、禁渔期禁渔期规定以及使用禁用渔具捕捞的相关规定,浏阳市拥有湖南长沙市唯一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意义重大,且应按照最高罚款数额来处罚,因此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来做出行政处罚。
因《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制订自由裁量基准,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湘农发〔2025〕6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未涉及的处罚事项,或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导致所涉及的违法行为的裁量权基准无法继续适用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罚款处罚的数额:(二)从轻处罚的,处最低罚款数额至最低罚款数额上浮基准值的30%的罚款。”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二)裁量结果适当原则。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应当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相当。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同一行政区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进行处罚。由于当事人被现场查获,未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认罚态度较好,经调查系首次违法行为,且主动上交作业工具,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上述情节,本机关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2.没收共同渔获物9.46千克;
罚没款共计:壹万元整;(1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浏阳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浏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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