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鹏)
当事人名称:浏阳市文家市云鹏出口花炮厂(个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1842XXXXXX
地址:浏阳市文家市镇新发村
投资人:陈X香
我局于2026年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16年12月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但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6年5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通知书、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和你单位于2026年5月15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026年5月2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于2026年5月15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察平面图和2026年5月2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视频影像光碟和你单位提供的环评批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回执等证据,证明你单位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事实。
3、我局提供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检查(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单位在2026年7月12日之前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前,不得投入生产。
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应依法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则对该行为的处罚不以整改结果为前提条件。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拒不改正的,我局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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