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大好塑业)
当事人:浏阳市大好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123197308XXXXXX
法定代表人:柳X余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永安镇督正村集中片利家组
2026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不合格产品熔融挤出工序上方未安装废气收集设施、车间未密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和处理无组织排放,存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生产活动、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6年5月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通知书、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和2026年5月8日制作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以及你单位于2026年5月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于2026年4月24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和2026年5月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视频影像光碟,以及你单位于2026年5月8日提供的环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生产活动、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3、我局提供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检查(执法)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生产活动,严格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应依法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则对该行为的处罚不以整改结果为前提条件。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拒不改正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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