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贯全)
当事人:浏阳市贯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QXXXXXX
地址:浏阳市普迹镇普泰村山水片摇钱组
法定代表人:XXX
当事人:XXX
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660302XXXX
住址:湖南省浏阳市普迹镇普泰村
2026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现场未生产,存在产品露天堆放,未采取封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6年7月6日制作的接受调查通知书和送达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以及你单位于2026年6月2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于2026年6月24日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视频影像光碟以及于2026年7月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产品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事实。
3、我局提供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检查(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露天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应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则对该行为的处罚不以整改结果为前提条件。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拒不改正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工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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