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

浏阳市财政局解读《关于明确浏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2-01-20 来源:浏阳市财政局 字体大小:

一、  背景依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从2017年开始由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政府性基金管理(湘财综函〔2017〕20号),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函〔2018〕1号)规定,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年度商品房平均售价、地区类别及相应的计算比例,计算得出本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长沙市2018年5月出台了《关于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长财综〔2018〕3号),并明确“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区(县、市)级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依据有关省、市文件,浏阳市财政局会同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了《关于明确浏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浏财联发〔2022〕1号)。

二、目标任务

本通知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办公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及工业生产厂房、商业类等建设项目,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进一步规范。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明确了征收对象、征收方式、征收标准、减免补退范围和配套措施等五个方面的内容。与原执行文件相比主要调整事项如下:一是征收类别参照长沙市和周边区县做法由两类增加为三类:原征收类别仅为住宅类和其他类,现调整为住宅类、办公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及工业生产厂房类、商业类三类;二是征收区域按照新的城市区域规划划分为三类:原执行文件未划分区域,现调整划分为主城区、经开区、其他乡镇。三是征收标准根据上级政策要求,结合现行征收实际情况和减税降费等相关要求进行了调整:原城区住宅按33元/征收调整为41.27元/(按照2018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商业类调整为140.27元/;经开区原征收标准统一为15元/调整为住宅类、办公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及工业生产厂房类35元/,商业类100元/。四是减免补退范围按照长沙市2018年5月1日公布的《关于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调整。


浏阳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0日  

相关文档:
  • 浏阳市财政局 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浏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音频解读】《关于明确浏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