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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民政局解读《浏阳市临时救助细则》

发布时间 : 2022-12-27 来源:浏阳市民政局 字体大小:

一、起草背景

临时救助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浏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自2018年施行以来,充分发挥救急救难功能,有效缓解了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临时救助面临一些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一是在国家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中,临时救助承担了重要的职责任务。二是2018年民政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2019年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了《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2020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作出了新的顶层设计和系统部署,20201231日长沙市重新出台了《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进一步优化了临时救助政策,并明确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细则。三是制定《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纳入了我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四是现有的细则存在救助方式相对单一、支出型困难救助存在缺失等问题,有些条款和操作细则已不能满足各级政策要求。因此,有必要、有需要对我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及时进行修订。

二、新《细则》制定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新《细则》主要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中办 国办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湖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28号)、《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长政办发20205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三、新《细则》制订过程

我局深入乡镇(街道)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和讨论会,在充分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细则》(征求意见稿),经书面征求市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健局、医保局、应急局、残联等10家单位的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梳理和分析,形成了《细则(送审稿)》。2022129日,细则》经第十八届政府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主要内容的变化

新《细则》共723条,在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政策前提下,立足我市实际,在救助类别、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一是调整了分类。现行《细则》主要根据生活陷入困境程度及救助时效性,分为一般临时救助和急难临时救助。新《细则》将临时救助类别修订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其中:急难型临时救助是指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救助;支出型救助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的过渡性救助。  二是提高了标准。现行《细则》急难型救助标准为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年救助上限为2万元,其他困难对象年救助上限为1万元。一般型救助标准年救助上限为2000元。考虑到困难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低收入家庭抗风险能力较低,家庭成员患大病医疗报销比例不高,新《细则》将急难型救助标准调整“按照分段累加的方式计算救助金额,且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10”,将支出型救助标准调整为:“按不超过长沙市当月6倍低保标准(4500元)对困难对象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临时救助。对已给予最高救助金额后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审批部门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适当确定救助金三是简化了程序。将救助金额6倍低保标准(含)以下的支出型救助和审批额度在3000元(含)以下急难型救助由市民政部门委托乡镇(街道)审批简化了急难救助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入户调查结果确认家庭急难情形,直接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缓解后,再登记有关信息,补齐相关手续。

、主要内容

新《细则》共723细则》包括总则、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标准和方式资金保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七章

(一)第一总则

1.概念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2.分类。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

(二)第二救助对象

1.本市户籍对象(含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和子女)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非本市户籍的个人可以申请急难临时救助;

2.本市户籍的低保、特困、困难残疾人、收入群体以及民政局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可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三)第三救助范围

1.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2.因家庭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四)第四章救助标准和方式

1.急难型救助标准。对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的,按照分段累加的方式计算救助金额(审批金额四舍五入保留至百位数),且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2.支出型救助标准。对符合支出型临时救助条件的,视家庭困难程度和支出情况确定救助金额,且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当月6倍低保标准。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当月低保标准6倍)后生活仍存在困难的,民政部门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3.救助方式发放临时救助金和发放实物。

(五)第五章救助程序

1.申请临时救助,应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人员应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对象本人签字认可的银行账号复印件

2诚信承诺书及需要进行信息比对的申请对象签名的授权声明;

3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应该提供年度内有效的教育支出缴费凭据(单据)、医疗机构的医疗支出缴费凭据(单据)或其他能够佐证支出的相关凭证。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突发重大疾病的,应当提供有效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书、当年度缴费凭据(单据)等;突发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情况的应当提供相应佐证材料、无他方承担赔偿责任(或他方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佐证材料及能够佐证支出的相关凭证。

4)民政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请受理

1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有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可以委托村(社区)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要及时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的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可以代理或协助其提出申请。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根据其申请救助的种类,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审核。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受理,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相应的审核程序、审核时间。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

5因情况紧急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并实地调查核实。

6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

3.审核审批

1)审批权限

支出型临时救助及救助金额3000元(含)以下的急难临时救助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额度不得超过6倍低保标准,急难临时救助审批额度不得超过3000;救助金额超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额度的由民政局审批。

救助金额在2000元(含)以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财务制度实行一支笔审批;超过2000元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集体研究后决定。特殊情况,民政局可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救助金额,并直接支付救助资金。

2)审批程序

一是审核。申请受理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受救情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无法进行入户调查或调查结果存在疑议的困难申请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核对。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可视具体情况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二是审批。符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 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民政局审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审核后,3个工作日之内报民政,民政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民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临时救助对象抽查率不得低于30%

三是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发放临时救助资金。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入户调查结果确认家庭急难情形,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审批报民政局备案后,直接启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先行救助(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实施社会化发放的,可以直接发放现金)。紧急情况缓解后,及时整理完善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及相关佐证资料,补齐相关人员签字、盖章手续,长期存档备查。

4.档案管理。民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制度。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对临时救助对象进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困难对象申请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本复印件、走访调查材料、审核审批材料、公示材料等。

(六)第六章资金保障

1.市财政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要根据上级下拨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结合我市实际合理安排临时救助金,对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临时救助支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承担,市级财政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总数不低于1.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下拨各乡镇临时救助资金视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予以调剂。

2.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上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的一定比例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原则上每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1万元,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补足。

(七)第七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1.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临时救助款物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非主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2.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临时救助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3.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并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关于临时救助的咨询、投诉和举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民政调查处理。

民政统一负责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一个月内核查完毕,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4.民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新《细则》202311起实施,有效期5浏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政办发〔20181号)同时废止。

浏阳市民政局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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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临时救助细则》的通知
    【音频解读】《浏阳市临时救助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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