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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浏人社监罚字〔2019〕第0128号

发布时间 : 2019-10-16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社监罚字〔2019〕第0128号

单位名称:长沙汇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

法人代表:柳枝   (主要负责人:梁维顺)

  2019年1月28日付建江等6人投诉由你公司承建的浏阳市人民中路立面改造项目拖欠其工资共计65000元。2019年2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同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浏人社监询字(2019)第0128号),要求你单位于3月5日向我局报送书面材料,你单位未按我局要求报送,2019年3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浏人社监令字〔2019〕第0128号),责令你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整改,你单位逾期拒不整改,2019年4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浏人社监罚告字〔2019〕第0128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浏人社监询字(2019)第0128号)及其送达回证为证,《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浏人社监令字〔2019〕第0128号) 及其送达回证为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浏人社监罚告字〔2019〕第0128号) 及其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和《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长人社发(2019)7号文件)附表九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给予罚款146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款缴至下列账户: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浏阳支行,账号:593757361936,办理时需要先到我局财务科开具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  周更田  于汉飞

  联系地址:  浏阳市行政中心附一栋3428办公室

  联系电话:  0731-83611975

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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