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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浏人社监理字〔2018〕第0008号

发布时间 : 2018-11-19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浏人社监理字〔2018〕第0008号

单位名称:成都市鸿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蜀清路239号1栋4单元4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 李猛

  2018年3月5日刘仲科等11人投诉成都市鸿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在浏阳市蒙华铁路28标浏阳段项目民工工资160000元,2018年3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同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浏人社监询字〔2018〕第0008号),你单位于3月14日向我局报送关于在2018年7月30日前全额支付刘仲科班组民工工资的承诺书。截至2018年10月8日你单位尚未支付。2018年10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浏人社监令字〔2018〕第0008号),要求你单位在接到指令书后五日内全额支付刘仲科班组民工工资,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猛于2018年10月19日签收,你单位至今没有按我局指令书执行。2018年10月3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浏人社监理告字〔2018〕第0008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浏人社监询字〔2018〕第0008号)及其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浏人社监令字〔2018〕第0008号) 及其送达回证为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浏人社监理告字〔2018〕第0008号) 及其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我局下达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全额支付刘仲科等11名民工工资160000万,并按工资总额的50%支付赔偿金。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浏阳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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