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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浏人社监罚字〔2018〕第0008号

发布时间 : 2018-11-19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浏人社监罚字〔2018〕第0008号

单位名称:成都市鸿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蜀清路239号1栋4单元4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 李猛

  2018年3月5日刘仲科等11人投诉成都市鸿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在浏阳市蒙华铁路28标浏阳段项目民工工资160000元,2018年3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同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浏人社监询字〔2018〕第0008号),你单位于3月14日向我局报送关于在2018年7月30日前全额支付刘仲科班组民工工资的承诺书。截至2018年10月8日你单位尚未支付。2018年10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浏人社监令字〔2018〕第0008号),要求你单位在接到指令书后五日内全额支付刘仲科班组民工工资,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猛于2018年10月19日签收,你单位至今没有按我局指令书执行,2018年10月3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浏人社监罚告字〔2018〕第0008号),2018年11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浏人社监罚告字〔2018〕第0008号),你单位签收后均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浏人社监询字〔2018〕第0008号)及其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浏人社监令字〔2018〕第0008号) 及其送达回证为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浏人社监罚告字〔2018〕第000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浏人社监罚告字〔2018〕第0008号) 及其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和《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长人社发〔2010〕4号文件)附表九第三项严重情节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款缴至下列账户: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浏阳支行,账号:593757361936,办理时需要先到我局财务科开具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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