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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浏人社监罚字〔 2021〕第1025号

发布时间 : 2022-03-02 来源: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人社监罚字〔 2021〕第1025号

    单位名称:浏阳市永久机械配件厂

单位地址:浏阳市洞阳镇长东村老祠组

法定代表人:蒋利国

2021年10月25日我局立案受理了张利端投诉你单位拖欠其工资9700元一案。2021年12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浏人社监询字〔2021〕第1025号),要求你单位于2021年12月15日17时前到我局接受询问和按要求提供资料,你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接受询问和提供资料。2021年12月2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浏人社监令字〔2021〕第1025号),要求你单位于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将整改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你单位法人蒋利国拒绝签收该文书,2021年12月29日我局将该文书留置送达张贴于你单位法人蒋利国家门口,你单位逾期未整改。2022年1月2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浏人社监理告字〔2021〕第1025号),你单位法人蒋利国拒绝签收该文书,20221月27日我局将该文书留置送达于你单位法人蒋利国家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2022年2月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浏人社监理字〔2021〕第1025号),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我局下达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全额支付张利端工资9700元并按工资总额的5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拒不履行我局下达的行政处理决定。鉴于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违法行为,2022年2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浏人社监罚告字〔2021〕第1025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均有相关法律文书及其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附表九抗拒执法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下列账户: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浏阳支行,账号:593757361936,办理时需要先到我局财务科开具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系 人:徐维  于汉飞

联系地址:浏阳市行政中心附一栋3428办公室

联系电话: 0731-83611975

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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