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时间段的公告
被征地农民: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整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21〕51号)文件精神,需要对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进行整改,根据我市情况,现将整改方案公告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7年1月1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2021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
二、调整方式
原实际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年限权益最早的24个月(缴费不足24个月,按实际月数)的权益调整记录到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指数不变),被调整的原缴费个人账户部分(本金)原则上按原到账日期计息。因缴费基准变化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个人不承担。
转到外省或制度外的,不再调整。
三、调整名单
调整名单见附件。
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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