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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暖社保·每周一课】《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十问十答

发布时间 : 2024-03-12 来源: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2024年1月1日起,《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施行。作为全国范围内第3个社保基金监管条例,湖南省人社厅组建以来第2个地方性法规,《条例》经过3年时间酝酿出台,其如何守护老百姓“养老钱”“保命钱”?如何为维护社保基金安全构建“铜墙铁壁”?湖南省人社厅专业解答来了。

一、为什么要出台《条例》?

一是党中央有要求。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保基金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指示批示,强调要依法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二是省委、省政府有部署。省委、省政府把社保基金监管立法作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高位推动。《条例》被纳入湖南省2023年度“法治为民办实事”省级项目。三是监管工作有需要。近年来,我省持续开展社保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同时,查处的社保基金案件也暴露出监管环节存在的一些漏洞,有必要系统总结经验、深刻汲取教训,通过立法提高社保基金监管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四是人民群众有期盼。社保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涉及每一个人全生命周期的基本保障,相关信访数量占信访总量比例长期位居全省前列,大部分涉及社保待遇,与规范基金管理密切相关。

二、《条例》出台前,如何进行立法调研论证?

《条例》从酝酿到出台持续近3年时间,经过多轮调研、多番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反复打磨,数易其稿,最终颁布。其制定过程总体可概括为“两个阶段、三次审议”:第一个阶段是立法计划调研阶段,期间,省领导数次调研,省人大、省司法厅、省人社厅多次赴外省市或市州取经调研;第二个阶段是立法计划出台阶段。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于2023年7月、9月、11月进行了3次审议。同时,聚焦争议比较大的个别条款,省人大还专门组织相关部门、人大代表及有关专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论证。

三、《条例》适用于哪些范围?

《条例》全文共三十六条,以实现“基金全过程安全、管理全过程规范、运行全过程公开、责任全过程落实”为目标,全方位、全领域、全过程对社保基金监管工作提出了基本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即“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等全过程的监管”。

四、《条例》如何结合湖南实际进行了哪些细化?

《条例》结合湖南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紧扣《社会保险法》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体现湖南特色,如将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的督查激励考核、绩效评估范围;明确社保合作银行必须履行的责任,要求社会保障卡面签激活、待遇发放前对个人账户信息进行一致性校验等;对及时止损和追回措施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协议退回、抵扣退回等具体措施;对数据共享、社保卡管理应用、信息公开等进行细化。

五、《条例》主要有哪些特色亮点?

一是功能定位“准”。《条例》名称使用“监管”,主要定位为社保基金管理和监督,从预防管理和监督查处两个方面来保障社保基金安全。

二是责任体系“实”。对各方责任进行明确,是本次立法重点解决的问题,是对社保基金监管难题“责任主体不明”的有效破解。《条例》明确了政府责任,相关部门责任,乡镇、街道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责任,还明确了服务机构和社保合作银行责任。

三是监管机制“全”。完善了“全过程监管”,对基金收支管和投资运营全过程进行了规定;完善了“全方位监管”,对职能部门、机构内部监管职责以及行政相对人监督、社保监督委员会监督和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都作出了规定;完善了“全覆盖监管”,丰富了监管措施,列举了七大监管措施。

四是遏制违规“严”。对社保基金有关违法责任进行规定,明确了欺诈骗保、个人多领社保待遇等的具体处理措施,明确了合作银行的法律责任,弥补了违法处理上的不足。

五是支撑措施“明”。专门设置了信息公开条款、数据共享条款、社保卡管理应用条款等。

六、《条例》规定了地方政府有哪些社保基金监管责任?

《条例》将地方政府责任作为首要责任予以强调。《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的领导,具体有以下五项责任:建立健全社保基金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加强社保基金监管队伍建设,将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组织建立跨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将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纳入督查激励考核、绩效评估范围。

七、针对社保卡管理使用,《条例》有哪些具体规定?

《条例》专门设置社保卡管理应用条款。一方面,堵塞社保卡管理漏洞。强调社会保障卡必须面签激活,持卡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成为法定责任。另一方面,推动社保卡应用。解决当前社保卡应用不广的现实问题,明确社保卡作为身份凭证办理各类社会保险业务,以社保卡为载体发放社会保险待遇以及补贴。同时,加快推动社保卡在全省范围内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领域实现一卡多用,强化社保卡应用,通过大数据加强社保基金监管。

八、在骗取社保待遇或个人多享受社保待遇问题的处理上,《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从法规层面,对骗取或违规领取社保待遇有关违法责任进行规定,明确了具体处理措施。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涉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基金支出且不配合调查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暂停支付或者结算社会保险费用、待遇,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第二十七条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可以采取责令退回、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从后续享受的社保待遇或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协商从当事人银行个人账户资金中抵扣等方式追回个人多享受社保待遇;拒不退回的,由社保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处理。

九、针对社保违法违纪行为,《条例》有何举报奖励措施?

对社保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是广大群众行使监督权的具体形式。

《条例》第三十条对举报作了原则性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保行政等部门建立健全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和奖励制度,不得阻碍举报或者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考虑到举报人对涉及自身权益事项进行投诉,处理过程中必然需要查询、收集、使用其相关信息,条款中增加了对举报人保密的内容。

十、《条例》如何更好平衡“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障公民权益”之间的关系?

《条例》将国家的决策部署和我省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具有稳定性、长期性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强化社保卡管理和服务、强化及时止损和追回措施、强化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硬举措有效防范基金“跑冒滴漏”,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完整。

社保基金的“暂停支付”和“追回措施”备受关注,为更好平衡“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障公民权益”之间的关系,省人大专门组织开展评估论证,最大程度吸收建设性意见,形成了第二十六条“暂停支付,及时止损”和第二十七条“追回措施”,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宗旨,真正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规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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