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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诊转治流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8-05-25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参保单位,协议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外转诊转治管理,规范经办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根据《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长政办发〔2017〕1号)和《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长政办发〔2017〕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办理市外转诊转治的条件

  经本市指定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诊断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患者、因医疗条件限制不能在市内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伤病员,或因患者病情需要,确需进一步转院诊治,可以申请办理市外转诊转治。

  二、申请办理市外转诊转治的程序

  参保人员办理长沙市外转诊转治应向指定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治审批表》(以下简称《转诊转治确定表》),经指定协议医疗机构签署意见,由中心备案通过后有效。

  参保人员市外转诊申请经中心核准备案后,可以转往长沙市外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应在转往长沙市外医疗机构就医前办理市外转诊手续,事后办理无效。

  三、市外转诊转治指定的协议医疗机构

  本市长沙市外转诊转治由下列协议医疗机构办理:

  (一)中南大学湘雅一医院;

  (二)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三)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

  (四)湖南省人民医院;

  (五)湖南省肿瘤医院(仅限对肿瘤类疾病转诊转治审核确定);

  (六)浏阳市人民医院;

  (七)浏阳市中医医院。

  四、市外转诊转治的时效及报销标准

  中心核准后的市外转诊转治生效时间以指定医疗机构备案时间为准,有效期12个月。市外转诊转治有效期满后,参保人员如需再次市外转诊转治的,应当重新办理市外转诊转治申请手续。

  参保人员在长沙市外转诊转治有效期内住院治疗(含有效期期满前住院,有效期期满后出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关于做好浏阳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浏人社通知〔2017〕18号)文件规定报销,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治手续,以及在长沙市范围内属就医地医保协议管理但非浏阳医保协议管理医院住院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报销比例下降15%(危急重症患者抢救除外);在就医地医保非协议管理医院住院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参保人承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危急重症患者抢救除外)。因危急重症抢救未及时办理转诊手续或在非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入院治疗的,应当在入院治疗3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急诊抢救病历、入院证明)到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其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关于做好浏阳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浏人社通知〔2017〕18号)文件标准予以报销。

  五、市外转诊转治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办理了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的,直接在就诊医院结算,未办理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当年度12月31日),凭以下资料,城乡居民到参保关系所属公共服务中心,城镇职工到中心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一)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住院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二)本人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

  (三)出院病情证明或出院记录、出院小结;

  (四)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复印件(须含入院记录);

  (五)急诊抢救门诊病历;

  (六)当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医院定点、等级证明;

  (七)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委托他人办理须同时提供本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其他

  现有市外转诊转治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并由市城乡居(村)民医疗保险中心负责解释。

  浏阳市城乡居(村)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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