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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浏阳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解读

发布时间 : 2020-05-19 来源:市林业局 字体大小: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浏阳河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南浏阳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必要性说明

1、2015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发布《关于同意河北张北黄盖淖等137处湿地开展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同意我市开展浏阳河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建设期限为5年,需在2020年迎接试点建设验收。按照《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实行)》和《国家湿地公园评估评分标准》规定,经地方人大或政府颁布了湿地公园管理条例或办法并有效实施,是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的必要条件之一。

2、完善湿地公园制度建设、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对促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重大意义。

二、制定经过说明

市林业局起草《办法》,并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办法》于2020年3月26日在第十七届浏阳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上专题研究并通过。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

四、主要内容

第一条是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是湿地公园的概念和《办法》适用范围;第三条是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四条是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五条是各部门、单位职责;第六条是资金政策保障;第七条是监督检查制度;第八条至第十二条是规划和建设规定;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是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规定;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是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是《办法》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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