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农业农村局解读《关于浏阳市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
一、《关于浏阳市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由于水环境污染、涉水工程建设等原因,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和传统渔业水域受到一定破坏,如不采取措施予以保护,鱼类资源将难以恢复,特别是水生生物多样性破坏严重。在大力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渔政执法等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措施的同时,有必要实施地方禁渔制度,给浏阳市重点水域的水生生物资源(特别是鱼类)一个生长、栖息的空间,以保护天然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生产可持续发展。实施重点水域禁捕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实施“长江十年禁捕”的决策部署,是生态文明建设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措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是政治站位的重要表现。
二、《通告》的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年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湖南省渔业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局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的通告》、《省农业农村厅 省公安厅 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南省渔业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地方禁渔通告清理审核工作的通知》、《关于长沙市重点水域常年禁渔的通告》等。
三、什么是禁渔区
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四、禁捕区范围和禁捕时间
(一)市辖浏阳河、捞刀河、南川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水域(见附表)
该水域(不含浏阳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
(二)水生生物保护区
浏阳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大溪河达浒镇金石村大江陂至高坪镇双江口村双江口河段,小溪河高坪镇双江口村双江口至小河乡新河村王石垅河段)继续实行全面禁捕。
(三)其他水域
上述水域以外的其他天然水域,其禁捕时间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五、禁止事项
严禁电鱼、毒鱼、炸鱼;禁止围网养鱼、网箱养鱼;禁捕水域禁止所有生产性捕捞,禁止利用水上浮动、可视、遥控等设备垂钓;禁止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禁止在水生生物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非政府部门划定钓区垂钓;禁止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电捕设备、迷魂阵、拦江(河)网、地笼等禁用渔具;未经批准禁止渔船、排筏、橡皮艇、快艇等涉渔设施在禁捕水域停泊、航行;禁止向天然水域投放外来物种、杂交种等及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和未经检疫检测合格的水生生物;禁止买卖天然水域非法捕捞和休闲垂钓渔获物。
六、对违反禁渔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禁捕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渔具、渔船等捕鱼设施设备(或拆解处置涉渔设施设备),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船舶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以暴力威胁、伤害执法人员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七、为什么要禁止销售非法渔获物,具体有哪些规定?
“没有买卖才没有伤害”。因此必须坚决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的产业链,通过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斩断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产业链,引导消费者文明理性消费,自觉抵制长江“野生鱼”,积极营造“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社会氛围,形成人人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有效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水产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要求,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禁止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市场主体上市交易或私下交易非法天然水域渔获物;禁止以类似“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野生河鱼”等广告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对涉嫌销售非法渔获物,或者虚假宣传、诱导欺诈消费者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的公告》明确了“八严禁”,即: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无法提供合法凭证的水产品;严禁对水产制品标注“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字样;严禁餐饮单位经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相关菜品;严禁出售、购买、食用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为噱头进行宣传;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发布广告;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明确严格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八、 我市对垂钓区域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禁止在水生生物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非政府部门划定钓区垂钓。水生生物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是永久性全年禁止垂钓;政府部门划定钓区执行其规定区域范畴和时间范畴。
十年常年禁捕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禁渔期)和其他水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渔期),暂允许休闲垂钓,可垂钓区的垂钓,需严格遵守《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相关内容和地方垂钓管理措施。
其他水域的非禁渔时间,允许垂钓,但需以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为前提,遵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规定,不得与各级垂钓管理措施相违背。
九、在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内,对钓具、钓法有没有全市统一的、具体的规定?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规定:在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内,严禁使用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钓具、钓法及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鼓励使用人工钓饵或仿生饵。我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布本地区垂钓管理办法或执行上级垂钓管理措施。
十、在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内,哪些钓具、钓法允许使用,哪些是属于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钓具、钓法?
《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规定,严格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的钓具、钓法,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或视频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十一、对垂钓渔获物有何规定?
禁止垂钓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和浏阳河特有鱼类保护品种,对于误钓的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严格禁止对渔获物进行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十二、 我市对禁用渔具、渔法有哪些规定?
我市目前执行《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禁用渔具、渔法规定,可视锚鱼器属于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
十三、从事非法捕捞、违规垂钓、非法制售禁用渔具、销售非法渔获物、涉渔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8. 市民发现有非法捕捞、违规垂钓、非法制售禁用渔具、销售非法渔获物、涉渔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时,如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广大市民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时,可以拨打我市渔政投诉举报电话83626566,也可以拨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市场监管向社会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会及时进行处置;也可以拨打110(公安)、12315(市场监管)进行投诉举报,转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处置。
浏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12日
附表:
浏阳市域浏阳河、捞刀河、南川河及其一级支流名单
序号 |
浏阳河(57条) | |||||||||||
双江口 下游段 |
所属乡镇 |
序号 |
大溪河段 |
所属乡镇 |
序号 |
小溪 河段 |
所属乡镇 | |||||
1 |
跃龙河 |
镇头 |
22 |
金鸡河 |
张坊、官渡 |
41 |
豆田 |
中和、永和 | ||||
2 |
金江河 |
普迹 |
23 |
桐子港 |
永和 |
42 |
聚隆 |
张坊 | ||||
3 |
韩家港 |
集里 |
24 |
大光溪 |
沿溪 |
43 |
桐溪 |
张坊 | ||||
4 |
净溪河 |
荷花 |
25 |
溪江河 |
关口 |
44 |
沾泥湾 |
永和 | ||||
5 |
渭川河 |
关口 |
26 |
梅田河 |
古港 |
45 |
大彼港 |
永和、高坪 | ||||
6 |
涧江 |
大瑶、普迹、官桥、镇头 |
27 |
沔江 |
古港、沿溪 |
46 |
风岗 |
小河 | ||||
7 |
青草港 |
枨冲 |
28 |
椒花河 |
大围山、达浒 |
47 |
柳丝塅 |
小河 | ||||
8 |
枨冲河 |
枨冲 |
29 |
中岳河 |
大围山 |
48 |
何家湾 |
小河 | ||||
9 |
仙人河 |
柏加 |
30 |
金坑河 |
达浒、官渡 |
49 |
小港 |
高坪 | ||||
10 |
团头河 (浏阳市段) |
柏加 |
31 |
东冲河 |
沿溪、官渡 |
50 |
甘许 |
高坪 | ||||
11 |
唐家塅 |
镇头、柏加 |
32 |
石门冲河 |
古港 |
51 |
下沿甸 |
高坪 | ||||
12 |
普迹河 |
普迹 |
33 |
三溪 |
大围山 |
52 |
下石浒 |
高坪 | ||||
13 |
密湖 |
集里 |
34 |
石湖 |
大围山 |
53 |
田心 |
大围山、张坊 | ||||
14 |
淮川河 |
集里、淮川 |
35 |
都佳塅 |
大围山 |
54 |
冷水冲 |
张坊 | ||||
15 |
田心塅 |
荷花 |
36 |
白沙 |
大围山 |
55 |
人溪河 |
张坊 | ||||
16 |
济川河 |
关口、集里、淮川 |
37 |
长鳌江 |
大围山 |
56 |
长滩河 |
永和 | ||||
17 |
福田河 |
关口 |
38 |
墙峡子 |
大围山 |
57 |
石湾 |
高坪 | ||||
18 |
易家湾 |
葛家、普迹 |
39 |
达浒 |
达浒 |
|||||||
19 |
廖花洲 |
葛家、枨冲 |
40 |
大塘里 |
达浒 |
|||||||
20 |
龙潭 |
葛家 |
||||||||||
21 |
高马头 |
柏加 |
||||||||||
捞刀河(17条) | ||||||||||||
序号 |
支流 |
所属乡镇 |
序号 |
支流 |
所属乡镇 |
序号 |
支流 |
所属乡镇 | ||||
1 |
大桥市 |
永安 |
7 |
新田 |
龙伏 |
13 |
廖家洞 |
社港 | ||||
2 |
东门江 |
沙市 |
8 |
瓢塘水库撇洪渠 (浏阳市段) |
永安 |
14 |
黄新 |
社港 | ||||
3 |
永乐桥 |
沙市、淳口、北盛 |
9 |
李家港 |
永安 |
15 |
中市街 |
龙伏 | ||||
4 |
黄泥江 |
蕉溪、北盛 |
10 |
鹅家冲 |
永安 |
16 |
芦溪 |
龙伏、 社港 | ||||
5 |
九溪 |
洞阳、永安 |
11 |
石江 |
社港 、龙伏 |
17 |
寻江 |
沙市 | ||||
6 |
狮岩河 |
淳口 |
12 |
大兴河 |
社港 |
|||||||
南川河(15条) | ||||||||||||
序号 |
支流 |
所属乡镇 |
序号 |
支流 |
所属乡镇 |
序号 |
支流 |
所属乡镇 | ||||
1 |
小江河 |
中和 |
6 |
石牛滩 |
中和、文家市 |
11 |
大树下 |
金刚 | ||||
2 |
下水桥 |
文家市 |
7 |
大桥 |
中和 |
12 |
南阳村 |
大瑶、金刚 | ||||
3 |
灌江河 |
大瑶、金刚 |
8 |
施家坝 |
中和、文家市 |
13 |
澄潭江 |
澄潭江 | ||||
4 |
大圣河 |
澄潭江 |
9 |
铁南关 |
文家市 |
14 |
五神岭 |
文家市 | ||||
5 |
三元河 |
大瑶 |
10 |
苏家坊 |
文家市 |
15 |
杨泗河 |
澄潭江 | ||||
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浏阳市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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