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政府解读《关于公布浏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的通知》
一、政策制订的依据和过程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浏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的通知》(浏政办发〔2017〕11号)已经实施5年。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以及临时安置费房屋搬迁费相关标准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78号)文件精神,需对文件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布。经浏阳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征求意见,并组织司法、住建、住保、平台公司、街道等单位和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召开了论证会,形成了文件送审稿。2022年8月25日经第十八届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具体政策解读
(一)根据浏阳征收补偿工作实际,文件涉及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不作修改,主要对相关文字表述进行修正。
(二)临时安置费条件:
1、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住宅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其实际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对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房的,在约定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2、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临时安置费标准: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计算,给予每月12元/平方米的补偿,每户每月不低于600元。
(四)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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