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共文化服务绩效 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全面执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促进绩效评估民主化,提高绩效评估结果的公信力。
二、《办法》出台目标
全面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
三、评估单位
1.浏阳市文化馆、浏阳市图书馆;
2.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四、评估项目
1.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
2.重大公益性文化活动;
3.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社会效益情况。
五、评估内容
1.单位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1)场地设施免费开放情况;
(2)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提供情况;
(3)公共文化服务活动开展情况;
(4)辖区居民对馆内基本服务项目知晓率;
(5)辖区居民参与馆内基本文化服务项目人次及比率、辖区居民人均到馆(站)次数;
(6)服务创新和服务品牌建设情况;
(7)不同群体对服务的满意度、服务规范、管理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等。
2.全市重大公益性文化活动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服务效果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活动项目时间、地点选择的合理性;
(2)不同群体对活动项目组织、内容、效果的满意度测评;
(3)活动项目的连续性和品牌建设的影响力。
六、评估方式。
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采用政府主导、专业配合、社会监督、群众参与的方式,根据每年的重点工作确定评估项目,通过招标、竞标等形式,委托第三方具体承担评估工作。第三方机构采取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市级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和全市重大公益性文化服务项目、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进行评估。
七、组织实施
绩效评估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文体广电局组织实施,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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