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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处罚〔2022〕26号

发布时间 : 2022-01-14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浏阳市永和镇哆哆基炸鸡汉堡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81MA4R30937N              

经营场所:浏阳市永和镇金满地步行街A栋1-2号门面

经营者:陈辉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局于2021年11月27日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迎检中,依法对浏阳市永和镇哆哆基炸鸡汉堡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的食品经营区域内的操作间的案台上和饮料工作台上分别摆放有食品原料“富琳特®”新奥尔良鸡腌料和“黑森林®”柳橙汁饮料。当事人因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11月29日被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11月27日,本局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迎检中,依法对浏阳市永和镇哆哆基炸鸡汉堡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的食品经营区域内的操作间的案台上和饮料工作台上分别摆放有食品原料“富琳特®”新奥尔良鸡腌料1袋和“黑森林®”柳橙汁饮料1瓶,均已开封使用。其“富琳特®”新奥尔良鸡腌料的外包装上标示有“品名:新奥尔良鸡腌料(固态调味料·非即食)、配料、生产日期:见封口或包装表面(2020/12/07 B)、保质期:9个月、产品执行标准号:Q/FLT0004S、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040400253、S生产商:珠海市富琳特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红旗镇虹晖二路以南(珠海海盈科技有限公司A#厂房)”等内容的字样;其“黑森林®”柳橙汁饮料的外包装上标示有“品名:柳橙汁饮料、配料、产品执行标准:GB/T3112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11732058300978、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瓶盖(生产日期:2020/10/09)、产地:江苏 苏州、制造商:鲜活果汁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张浦镇俱进路10号”等内容的字样。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3日从“淘宝网”以20.97元/瓶的价格购进“黑森林®”柳橙汁饮料食品原料1瓶,计购货金额20.97元;2021年5月24日,从湖南君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19元/包的价格购进“富琳特®”新奥尔良鸡腌料食品原料5包,计购货金额95元,上述食品原料用于制作橙汁(将浓缩的柳橙汁饮料进行稀释)和制作鸡肉时调味使用。至查获之日止,上述食品原料均超过保值期,因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销售无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9.97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12月2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事实;

2、2021年11月27日,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事实;

3、2021年12月2日,当事人的陈述材料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5、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其合法的身份;

6、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原料购货单各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7、2021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一起现场拍摄照片8张共4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1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1]0003202号《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其涉案产品数量少,未造成社会危害性。本局决定减轻处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剩余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富琳特®”新奥尔良鸡腌料1袋和“黑森林®”柳橙汁饮料1瓶;

2、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浏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地址:浏阳市浏阳大道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并由本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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