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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文综罚字〔2022〕F-000020号

发布时间 : 2022-07-25 来源:浏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浏阳市****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30181MA4L4WPR2M

法定代表人:**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私房二楼  

2022年05月30日10时30分,浏阳市人民检察院送达长浏检行公建〔2022〕14号《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浏阳市文家市******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依法查处。

2022年06月10日,我局对浏阳市****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在网吧上网消费者孙**权、沈**昊未满18岁是未成年人。

2022年06月13日,经批准对浏阳市****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06月20日,对被委托人负责人张**亮进行了调查询问,张**亮承认浏阳市****网吧接纳了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对现场获取证据无异议。

2022年06月24日,对张**亮进行第二次询问,当事人承认2021年11月21日18时59分接纳未成年。张**亮提供浏阳市****网吧《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张,王**雷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王**雷的《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张**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022年06月28日,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位于浏阳市文家市****元路的浏阳市****网吧,法定代表人为王**雷,经营者为张**亮,《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81MA4L4WPR2M。办理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

2、2021年11月21日18时59分,浏阳市****网吧接纳了陈**金,陈**金2005年03月12日出生,未满18岁是未成年人。

3、2022年06月10日,浏阳市方向网吧接纳了消费者孙**权(17岁)、沈**昊(14岁),孙**权、沈**昊都未满18岁是未成年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张、浏阳市****网吧投资人王**雷身份证照片一份、王**雷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张**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了当事人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长浏检行公建〔2022〕14号《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一份、未成年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一张、对未成年人的《询问犯罪嫌疑人笔录》一份,未成年人向浏阳市********网吧转账截屏一张,浏阳市****网吧工商信息一份,证实2021年11月21日,浏阳市**网吧接纳了未成年人。

3、文书编号为(湘浏)文综检字第(20220610002)号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对上网人员孙**权、沈**昊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实了当事人于2022年06月10日,接纳了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4、对经营者张**亮的《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证实了当事人承认2021年11月21日和2022年06月10日,接纳了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5、现场检查拍摄照片三张,分别证实了:2022年06月10日,执法人员李昂(湘01085500024)、陈江平(湘01085500027)的检查对象为正在营业中的浏阳市****网吧。2022年06月10日,执法人员李昂(湘01085500024)、陈江平(湘01085500027)对浏阳市****网吧上网人员孙**权进行调查询问。2022年06月10日,执法人员李昂(湘01085500024)、陈江平(湘01085500027)对浏阳市****网吧上网人员沈**昊进行调查询问。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调查核实,其违规经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链完整,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应予以采信。

当事人一次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情形符合《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二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的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次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2022年07月06日,对当事人下达(浏)文综罚告字〔2021〕F-00002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其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截至2022年07月13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浏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2年07月1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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