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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市监处罚〔2022〕479号

发布时间 : 2022-09-29 来源: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浏阳市明顺锅炉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57434104X6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浏阳市集里办事处草坪巷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明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因当事人涉嫌在安装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于2022年9月6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8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来到浏阳市达浒镇水库施工现场依法对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安装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施工现场有四个名为储气罐的压力容器(编号为:AN22-1509、AN22-0425、AN21-3290、AN22-1479)已经安装固定连通。执法人员询问建设方是否进行了安装告知,建设方表示没有。2022年9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表示没有进行安装告知。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浏市监责改[2022]0005508号),要求其于2022年9月5日前整改到位。2022年9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仍未进行安装告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证据二、2022年8月3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压力容器资料12页、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1份共2页,现场图片8张共4页,证明当事人压力容器已经安装未告知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2年9月1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压力容器已经安装未告知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2年9月6日,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询问笔录2份共4页,陈述材料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压力容器已经安装未告知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9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2〕00013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安装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所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协助调查,提供证据,并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在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本局决定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地址:浏阳市浏阳大道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由本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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