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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市监处罚〔2023〕49号

发布时间 : 2023-02-03 来源: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湖南怡合村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689543020A                

住所:浏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宁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邬文明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系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22年11月18日本局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编号:NO:SC22341600341734461),本局于2022年11月28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1月18日,本局收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2022年10月27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对涡阳县源品生活超市左岸店销售的当事人委托长沙市盈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烧辣面条(调味面制品)”产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出具了编号为№:SC2234160034173446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23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申请了复检,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复检,复检结论为:“经检验,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9月8日委托长沙市盈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22件上述“红烧辣面条(调味面制品)”产品,产品规格是92克/包,每件80包,销售价格是150元/件,2022年9月12日销售了10件(80包/件)至阜阳市旺源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9月15日销售了12件(80包/件)至玉林市富食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额总计3300元。在接到本局送达的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处理,因已销售完无法召回。本案货值共计3300元,违法所得33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2: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情况。

证据3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编号№:SC22341600341734461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42022年11月23日,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知晓并签收检验报告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52022年11月23日,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和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62023年1月12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食品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货值金额、获利、召回等情况;

证据72023年1月12日,当事人陈述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8: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的入库和出库记录、发货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生产销售情况;

证据9:当事人提供的不合格产品“红烧辣面条(调味面制品)”外包装袋1个,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外包装情况;

证据10:当事人提供的不合格产品召回函及召回复函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生产经营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的情况。

证据11: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委托加工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与被委托企业的情况。

证据12:当事人提供的复检申请书及复检受理通知书各1份,复检机构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ZQJY-2022-W1200949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不合格产品复检的情况;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字【2023】0001545号《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系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红烧辣面条(调味面制品)”数量少,且当事人积极召回不合格产品,符合《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八条第一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下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二)裁量基准:3.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到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到13倍罚款的规定进行裁量。本局决定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300元   

3、并处罚款50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地址:浏阳市浏阳大道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由本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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