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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我市城区人行道设施设置和建设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时间 : 2019-10-25 来源:市司法局

                                                

                                  

  各相关单位:

  为提升我市城区人行道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进一步改善市容市貌,促进我市城区人行道设施有序建设,加强城区人行道设施设置与建设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突出以人为本,保障通行第一,改善通行环境,以适用、经济、美观、规范为原则,统一有关技术规范及建设要求。现就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人行道设施设置要求

  公益性设施:包括盲道、车止石、台阶、梯道及破道、缘石坡道、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共面)、装饰井盖、交通设施、街牌、人行导向设施、人行护栏、路灯、行道树、废物箱、消火栓、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等。

  公共服务性设施:包括花池、自行车存车架和围栏、座椅、公交车站设施、信筒、公共电话亭、信息牌、报刊亭、活动厕所和环卫工具房、路面停车设施、配电与变电设施、派出所标识灯箱、水电气(包括弱电系统)设施等。

  (一)一般要求

  1、设施设置的位置和密度应与所在街道功能相适应,根据使用的人数、频次、方式、服务半径确定合理间距,同时应满足行车间距要求,不影响城市环境景观,宜满足通透性要求;设施的外廓距路缘石外沿的最小距离为0.25m。

  2、设施的设置应结合周边已有的公共设施,适当整合,避免重复;盲道及盲道两侧0.25m人道空间内不应设置设施。

  3、新建道路通行带宽度不应小于2m,改建道路通行带宽度不小于1.5m,沿车行道边设施带宽度不应小于1.5m。

  4、宽度不小于5m的人行道,可设置公益性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但应保证3m以上的通行带宽度;宽度小于5m且不小于3.5m的人行道,除公益性设施外不宜设置公共服务性设施;宽度小于3.5m的人行道,应只设置公益性设施,同时应保证2m以上的通行带宽度,其他设施不得设置。

  5、通行带除必要的交通设施外不应设置外露地面的公共设施;路口人行带除必要的交通设施和废物箱外不应设施其他设施。

  6、设施不应占压市政管线检查井,并留出管线维修的合理空间,满足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的作业要求,同时,设施不应压占设施带内绿化树池,不影响行道树的生长环境。

  7、设施应安装牢固,安装后地面应平整,基础部分不得裸露出路面。

  8、各类设施的标识应符合《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一部分通用符合》(GB/T 10001.1)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二)人行道

  1、人行道使用板材要求:确保厚度为40mm以上,抗压强度为30mpa。人行道使用砖材要求:确保厚度为45mm以上,抗压强度为20mpa。

  2、临街建筑红线退让区设立能停车的行人道及非机动车道一律采用彩色沥青砼和压模混凝土,确保彩色沥青砼面层(玄武岩)厚度不小于30mm,压模混凝土面层厚度不小于25mm,但需完善无障碍设施。

  3、路缘石:尺寸高于路面150mm,采用芝麻灰材质,外侧倒圆弧角。提质改造的人行道因标高不能满足高度的,应设置隔离设施。

  4、主干道人行道提倡使用火烧板、沥青砼和烧结砖等抗压强度和建设品质高的材料,次干道和背街小巷在管网完善前提下,建议使用水泥压模和彩色沥青砼及沥青砼类的材料,禁止使用透水砖。同一路段应设置统一样式、颜色的面层材料。

  (三)盲道

  1、城市各级道路、城镇主要道路、步行街旅游景点和城市景观带的周边道路应设施盲道,行进盲道在起点、终点、转弯处及其他需要处应设置提示盲道。

  2、盲道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之规定。

  3、行进盲道宜在距围墙、花台、树池边缘、绿化带0.25-0.5m处设置,其他后建设施必须与盲道保持0.5m有效距离,不得影响盲道的通畅性。

  4、当人行道无树池,行进盲道与路缘石上沿在同一水平面时,行进盲道距路缘石不应小于0.5m;行进盲道比路缘石上沿低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0.25m;盲道应避开非机动车停放位置。

  5、提示盲道应设在每段台阶与坡道的起点和终点0.25-0.5m处,其长度应与坡道、梯道的宽度以及公交站的长度相对应。行进盲道的宽度宜为250-500mm,当盲道的宽度不大于300mm时,提示盲道的宽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6、盲道铺设应连续,应避开树木、电线杆、拉线等障碍物,其他设施不得占用盲道。盲道颜色宜与相邻的人行道铺面的色彩形成对比,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宜采用中黄色。盲道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应没有高差;当有高差时,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应大于10mm。盲道入坡宜优先选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在直行段人行道较宽时设置缘石坡道,可采用扇形单面坡或三面坡。

  7、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宽度应与人行道宽度相同;三面坡缘石坡道正面及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宽度不应小于1.2m;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度均不应大于1:12,坡口宽度均不应小于1.5m。

  (四)废物箱

  1、废物箱的同侧设置间隔宜符合下列规定,并可根据人流量的大小适当增减:商业、金融、服务业街道等人流密度大的地区的人行道间隔为30m~50m,其他道路的人行道间隔为100m。

  2、每个公共汽车站至少设置1个废物箱。

  3、为实现垃圾分类处理,废物箱可采用可回收垃圾、其他垃圾两类分开投放、收集的分类废物箱,箱体上应有明显标识易于识别。

  (五)人行护栏

  1、人行道护栏应根据道路等级、人流密度和交通管理需要来设置。

  2、同一路段宜设置统一样式的人行护栏。

  3、护栏高度不宜低于1.1m,并不得低于0.9m。有跌落危险处的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110mm。

  4、人行护栏开口是提供车辆和行人遵照规定通行的通道口,应根据交通管理需要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进行设置。

  (六)街牌

  1、街牌应设置在道路路口或路段的明显位置,一般设置在路口人行横道线外侧,街牌不得被遮挡。

  2、一般情况下,立柱式、悬臂式和附着式地名标志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小于2m时,地名标志的边角应为圆弧型)。

  3、规格尺寸应符合《地名标牌  城乡》(GB 17733.1)的规定。

  (七)步行导向设施

  1、设置在靠近道路交叉口、人流集散区域附近和连续距离超过1000m无交叉路口路段的人行道设施带内,不应占用通行带。

  2、同侧设置间距为500m。

  3、除标识外高度不大于2.2m,垂直投影总面积不大于0.6m2

  (八)公交车站设施

  1、站牌

  (1)在站台上设置的站牌应符合站台的限界要求和安装位置要求。

  (2)在路边设置的站牌,牌面与车行道垂直角度站牌,其侧边距路缘石距离应大于0.3m;牌面与人行道平行的站牌,牌面距路缘石应大于0.6m。

  2、公交站台及候车亭

  (1)候车亭及其设置应满足通透性要求。

  (2)人行道上设置公交候车亭的,应保证至少1.5m的通行带。

  (3)快速公交车站,双侧停靠的站台宽度不应小于5m,单侧停靠的站台宽度不应小于3m;常规公交车站站台宽度不宜小于2m,条件受限站台宽度不得小于1.5m。

  (4)公交站点需设置候车亭的数量可根据实际客流量需要设置1-3个候车亭,但最多不能超过3个。候车亭采用集中或分散的方式布置,以拟建站点的实际情况确定。

  3、排队用安全护栏

  (1)护栏设置应平行于路缘石外沿,护栏距路缘石外沿0.25m。

  (2)护栏高度不宜超过1.3m。

  (九)自行车存车架

  1、自行车存车架的设置应与道路、交通组织和市容管理要求相适应。

  2、宽度3.5m以下的人行道不应设置自行车存放架,需设置的应保证至少2m的通行带宽度。

  3、存车架的设置应保证自行车车身放置不超过路缘石外沿。

  4、自行车存车架应分组设置,每组长度15-20m为宜。

  (十)座椅

  1、宽度5m以下的人行道不应设置座椅。

  2、普通座面高度38cm-40cm,座面宽40cm-45cm。普通座椅标准长度:双人椅1.2m;3人椅1.8m。靠背座椅的靠背倾角宜为100-110°。

  3、座椅设计应满足人体舒适要求,转角处应作磨边倒角处理。

  (十一)活动厕所与环卫工具房

  1、宽度5m以下的人行道不应设置活动厕所。

  2、距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出入口、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公交车站的人流疏散方向20m范围内的人行道不应设置活动厕所。

  3、在周围500m范围内没有固定公共厕所的,可设活动厕所,其设施配置及设置地点应符合《公共厕所建设规范》(DB11/T 190)的规定。

  (十二)报刊亭

  1、城市交通主干路人行道原则上不得占道设置报刊亭,原有报刊亭应就近退入城市次干路、支路或建筑物退让范围内,逐步实现入室经营。

  2、宽度小于3.5m的人行道不设报刊亭:宽度3.5m-5m的人行道可设小型报刊亭;宽度大于5m的人行道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中型或小型报刊亭;宜保证设置报刊亭后人行道净宽至少大于3.5m,并根据各路段实际人流量及基地情况调整布局;报刊亭应背向机动车道,面向人行道经营。

  3、报刊亭不得超出经批准的占道面积、扩大经营的范围;不得占压盲道、市政管道井盖位置,不得妨碍沿路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不得阻挡消防通道、建筑出入口;不得侵占城市公共绿地;不得遮挡治安监控探头。

  (十三)路灯

  1、灯具的布置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等设置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的相关规定。

  2、灯杆在人行道上的位置与路缘石的距离不小于0.25m。

  3、灯杆在人行道上独立设置时,占用宽度为1.0-1.5m。

  (十四)花池

  1、宽度大于5m的人行道,可在部分路段根据实际情况和景观需求,设置花池、放置花钵,但必须保证3m以上的通行带宽度。

  2、花盆的尺寸应适合所栽种植物的生长特性,有利于根茎的发育,一般可按以下标准选择:草本类花盆深200mm以上,灌木类盆深400mm以上,乔木类盆深450mm以上。

  (十五)行道树

  1、行道树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独立设置时占用宽度为1.2-1.5m;占用宽度小于1.2m时,不宜种植乔木。

  2、行道树种植株距不小于4m;路树为乔木时,树干中心至机动车道路缘石外侧距离不宜小于0.75m。

  3、行道树宜采用正方形树池,大小宜为1.5m×1.5m,最小不小于1.05m×1.0m。

  4、树池宜采用人行道面砖材质围边,与人行道面层颜色保持统一。

  5、被人行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采用通透式配置,以满足停车视距要求;在行人多的路段行道树绿带不能连续种植时,行道树之间宜采用透气性路面铺装。

  6、树池内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0.1m以上,树池内的土面应低于边缘石,应采用植草砖覆盖,保证无泥土裸露。

  7、行道树种植设计时,在路口范围内预留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安装位置和空间。

  8、行道树与路灯应交叉分布,且纵向不宜与路灯布置在同一断面上,以避免行道树遮挡路灯,影响道路照明。

  (十六)临街建筑红线退让区

  1、临街建筑红线外退让区应当作为绿化、人流集散以及市政管线埋设用地。绿化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要求。

  2、在临街建筑红线退让区设置人流集散场地时,应与相邻人行道标高持平,地面铺装应与相邻人行道相协调。

  3、在临街建筑红线退让区设置公益性设施,如花池、座椅等,应参考本文相应条款。具体设置见下示意图。

  建筑退让区停车设施建设示意图

  

  临街建筑红线退让区交通组织示意图(W≥12M)

  

  临街建筑红线退让区交通组织示意图(9M≤W<12M)

  

  临街建筑红线退让区交通组织示意图(6M≤W<9M)

  

  二、人行道综合管线敷设标准

  1、各类室外管线距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敷设即:电力或弱电管-污水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

  2、各种室外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及深敷设即:电力或弱电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3、室外管线竖向位置发生交叉矛盾时,按以下原则处理:压力管让重力管、可弯曲管让不易弯曲管、分支管让主干管、小管让大管;

  4、室外给排水管尽量布置在道路外侧的人行道或绿地,不应布置在乔木下面。室外给水管不应穿过化粪池、雨污水检查井及排水管区内。

  5、雨污水检查井、水表井、电缆井等应布置在绿化带内或人行道上,不宜布置在车道上,且不应布置在小区单元或别墅入口处。

  6、室外金属给水管埋设在机动车道下时覆土深度不得小于1米,非机动车道下时覆土深度不得小于0.8米。

  7、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和构筑物)下面穿越。燃气管道距住宅外墙的净距:中压管不小于0.5米,低压管不小于0.3米。

  8、强弱电管道最小埋深(单位:米)


绿化带

人行道

车行道

塑料管

0.5

0.7

0.8

钢管

0.3

0.5

0.6

      9、各种地下管道之间最小水平净距(管道长度单位:米,管道压力单位:mpa)

管线名称

给水管

排水管

燃气管

电力管

弱电管

低压

中压B

中压A







排水管

0.8

-

-

-

-

-

-

燃气管

低压

0.5

1.0

-

-

-

-

-

中压B

0.5

1.2

-

-

-

-

-


中压A

0.5

1.2

-

-

-

-

-


电力管

0.5

0.5

1.0

1.0

1.0

-

-

弱电管

0.5

0.5

1.0

1.0

1.0

0.5

-

  注:低压燃气管压力≤0.01MPa,中压B燃气管压力≤0.2MPa,中压A燃气管压力≤0.4MPa。

  10、各种地下管道之间最小垂直净距(单位:米)

管线名称

给水管

排水管

燃气管

电力管

弱电管

给水管

0.15

-

-

-

-

排水管

0.4

-

-

-

-

燃气管

0.15

0.15

-

-

-

电力管

0.25

0.25

0.25

-

-

弱电管

0.15

0.15

0.25

0.25

-

  11、新建人行道综合管线施工时,强弱电可预留管道,水、气管线必须与人行道同时施工,如不能同时施工时,必须预留足够空间,避免对已建人行道的破坏。

  三、人行道设施建设及维护

  1、城区内已建人行道设施损坏程度达30%以上的,相关单位要进行改建,如损坏程度小于30%的设施,要及时进行维护。

  2、相关单位应当定期对其在人行道上设置的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设施损坏影响行人安全通行的,应当及时修复。

  3、设施设置单位应制定设施管理方案,及时维护相关设施,保持设施的安全、完好、整洁达标,并安排人员经营设施的,应当规范其经营行为,制止擅自改变经营或者扩大占路面积的行为。

  4、人行道设施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新。设施设置单位安装、迁移、拆除设施时对人行道造成破坏的,应当及时报批和修复,并通知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5、城市道路进行日常养护、维修和检测时,设置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四、工作要求

  1、建立市政设施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务局、市城管局、城建投、水建投等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市政设施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各单位及时研究和协调市政设施建设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保障人行道设施设置规范落实到位。

  2、严抓设施审批关。各承建单位,尤其是房地产自建项目,一定要严格把控设施完善,尤其是无障碍设施、照明设施、非机动车停放设施、公交站台(主干道)、绿化管线等公共类设施,严格按相关规划和设计规划实施。公共设施不全的,自然资源局对项目设计方案不予通过,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住建局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中也要对项目公共类设施进行审查。设施不全不得通过初步设计评审,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3、严控施工质量关。在施工过程中,建设方要严控施工过程质量关和材料质量关,严格按照规范设置人行道设施。尤其是新建项目,一定抓实基础处理,防止沉降;严把材料质量,杜绝劣质产品进入施工工地,房地产自建道路及人行道应纳入整体验收范围,人行道在红线退让区和公共区域设置醒目标志,以便规范交付后的维护和使用。市住建局对人行道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监督管理。质量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及移交,直至整改合格后方可验收和移交。

  4、严格落实管理关。道路及人行道移交后,禁止相关单位大面积开挖敷设管道管线。市城管局严格审批制度,对私自开挖和侵占的,如未原样恢复将进行严格处罚。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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