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浏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阳市自然资源局
浏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浏 阳 市 气 象 局
关于印发《浏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直相关单位,局属相关单位、机关相关科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函〔2019〕49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湘建建〔2019〕134号)、《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长住建发〔2019〕11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验收流程,推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市住建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了《浏阳市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浏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
验收实施办法
2、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阶段审查申报材料清单
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阳市自然资源局
浏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浏阳市气象局
2020年4月29日
附件1:
浏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强化验收管理协同,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湘建建〔2019〕134号)、《湖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湘建建〔2019〕234号)及《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长住建发〔2019〕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实际,特制定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第二条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竣工验收的一种组织形式,具体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已完工,并完成相关专业技术验收检验检测,具备验收条件后,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市政务服务大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线上办理、信息共享、并联验收、加强指导、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方式进行联合限时验收。
第三条 申请联合验收的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已完工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可通过系统申请联合验收:
(一)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燃气管道、绿化、停车位等)已按批准的施工图或规划总平面图要求建成,并已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工程质量保修书已签署。
(二)临时设施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三)多测合一成果资料(规划核实测量、不动产测绘)已完成。
(四)人防设施(除可以不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和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检测,获得质量认可文书。
(五)防雷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油库、烟花爆竹等特定项目)。
(六)涉及供水、供电、供气、广播电视、通信、排水等已具备相关条件。
第四条 联合验收内容
(一)联合验收事项。办理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规划条件核实、建设用地检查核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油库、烟花爆竹等特定项目)、排水工程接入验收、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等。
(二)市政公用服务接入事项。办理联合验收的配套验收事项包括通信设施接入验收、广播电视接入验收、燃气管道接入验收、供电工程接入验收、供水工程接入验收符合国家标准验收等。
第五条 联合验收规则
(一)严格依法,规范验收。参加联合验收的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二)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联合验收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联合验收的组织准备、现场指导、协同配合、验收监督等有关工作。
(三)统一组织,集中实施。综合窗口统一受理联合验收申请,在“长沙市‘多规合一’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同步操作。对涉及建设单位同时具备多项配套验收或专业验收条件的,原则上都要实行联合验收,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建设工程为消防备案类别,在省、市消防备案抽查系统未建成之前,建设单位应在申请联合验收之前5个工作日,提交工程消防备案全套技术文件资料,住建局消防管理科室在资料审查合格之后,进行备案工作,备案项目抽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并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联合验收时限
联合验收阶段总时限为8个工作日,各参与部门的验收工作在8个工作日内按各自的承诺时限完成资料审查、现场验收和信息共享。
第七条 联合验收程序
(一)提前告知
综合窗口就项目验收条件、验收流程及相关资料等事项告知建设单位。
(二)测绘和检测
1、实施测绘。测绘机构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出具多测合一成果资料(规划核实测量、不动产测绘)。实行“多测合一、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2、实施检测。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消防设施检测、人防设备检测、油库等特定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并出具有关检测报告。
(三)申请提前指导服务
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通过系统向综合窗口申请提前指导服务一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系统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将建设单位申请的提前指导服务事项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收到通知后,于8个工作日内完成指导服务,通过系统一次性提出指导服务意见,并推送至建设单位。
(四)系统申请
建筑工程项目已完工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向综合窗口申请联合验收。建设单位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完成验收资料提交后,综合窗口将验收资料推送至牵头部门,牵头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将申请验收资料推送至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我市未对接好长沙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前暂采取线下申请)。
(五)资料审核
1、自然资源、人防、消防、城建档案、排水、气象等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牵头部门反馈资料审核意见。资料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合格的意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不合格的意见,并注明不合格理由;按相关规定,本部门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相应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意见。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反馈资料审核意见的,视同资料审核合格。
2、牵头部门负责汇总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反馈的意见,资料验收合格的,通过系统向综合窗口反馈合格意见,综合窗口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告知单;资料验收不合格的,牵头部门通过系统向综合窗口反馈不合格意见,综合窗口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一次性告知审核不通过的理由。
(六)联合验收
1、对已受理的事项,牵头部门确定联合验收时间,并通过系统通知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可单独前往或在集中的验收时间会同其他专项验收主管部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工作,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
2、不需现场验收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系统反馈不需现场验收的意见给牵头部门。
3、现场验收结束后,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专项验收意书。验收通过的,出具通过意见;验收不通过的,注明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意见汇总表,推送给专项验收部门及建设单位。
4、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牵头单位通过系统推送的申请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未按时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的,牵头部门负责督促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同时系统将逾期信息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逾期未反馈意见的专项验收部门视为对应的专项验收合格。牵头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验收结论,推送至综合窗口。
5、专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再次通过系统向综合窗口申请联合验收。再次申请联合验收时,专项验收原已通过且能够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之前出具的验收结论的,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出具“维持原验收结论”的意见,不再进行验收,并于7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意见推送至牵头部门。逾期未向牵头部门反馈意见的,视同维持原验收结论。
(七)并联市政公用服务事项验收接入
市政公用服务事项接入事项实施信用监管。建设单位在申请联合验收的同时提交限时完成市政公用服务事项接入办理承诺书。对违反承诺或在项目交付使用后被业主投诉举报的建设单位,将其纳入信用失信名单范畴,记不良行为记录并将其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处理,同时牵头部门会同其他审批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实施差异化的审批和监管措施。
(八)竣工验收备案
市住建局在资料齐全后,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九)档案归档
所有专项验收合格后,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推送至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其他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可视情况进行纸质文件档案的收集和存档备案。涉及保密的测绘资料,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流转和归档。
第八条 部门联合验收工作职责
1、市住建局:负责制定、汇总联合验收阶段的相关申请表单、办事指南和各类竣工验收表格;负责公布联合验收阶段的相关申请表单、办事指南和各类竣工验收表格。负责受理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申请,牵头组织现场联合验收工作,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负责联合验收意见书和验收备案证明结果告知,在审批管理系统同步操作。定期对联合验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与长沙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工作对接,申请具有联合验收相应权限的工作账号。
3、各验收部门:制定本部门验收工作细则。细则中明确验收内容、验收形式、验收要求,根据各部门的职责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简化验收事项的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除行业强制性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外,验收原则上只针对已审批的内容,不得随意增加前期审批中未提出的要求;要优化办理流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本部门验收事项的具体工作职能,积极主动参加联合验收工作;加强服务指导,结合本部门职能,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服务指导。
4、项目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完工后,按“多测合一”的要求,及时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竣工联合验收事项的前置测绘及检测工作;负责召集相关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参加联合验收,配合各验收部门进行内业及现场检查验收,并按验收整改意见及时组织完成整改工作。项目联合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5、数据资源中心:对接长沙市数据资源局及“多规合一”平台开发公司,对各单位的平台操作人员进行技术指导,负责联合验收网络保障和技术服务。
第九条联合验收单位要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首次验收的整改意见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复验仅确认首次验收整改意见是否到位,一般情况下,不得提出新的整改意见。
第十条联合验收单位出具强制性整改意见的,必须注明其适用的依据条文,并主动指导建设单位做好整改。未出具强制性整改意见的,视为验收通过。建议性整改意见不得作为验收合格的条件。
第十一条 各验收部门要严格按照联合验收的流程和要求开展专项验收工作,做到验收内容合法、验收标准合规、验收程序公开、验收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各验收部门对验收人员充分授权,明确由验收人员负责接收验收通知、审查申请材料、参加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等工作。
第十三条 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允许联合验收部门实行“容缺受理、分批验收”,提高联合验收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要做好联合验收宣传工作,引导建设单位积极申请联合验收,提高联合验收效率。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已有的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浏阳经开区(高新区)项目由园区负责,可参照本办法实施或园区另行制定相应办法。
附件2: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阶段审查申报材料清单
办理阶段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申报材料 |
材料来源 |
备注 |
竣工 验收 阶段 |
规划条件核实和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
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科、市政工程科、规划管理科) |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非本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申请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或系统获取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及放、验线通知单(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XX多测合一成果报告》,(含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地形图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图)及电子函件 |
申请人提交 或系统获取 | ||||
不同情形提供:未按审批内容实施,违法建设工程须提交违法建设案件处理终结通知书(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
变更后的符合规划要求,达到规范深度要求的施工图纸 |
申请人提交 | ||||
不同情形提供:未按审批内容实施,有关利害关系人书面意见和相关协议 |
申请人提交 |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
市住建局(消防科)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批表、申报表、收件清单 |
申请人提交 |
||
《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设计形式审查意见书 |
申请人提交 |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申请人提交 | ||||
质量保证书 |
申请人提交 | ||||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登记表 |
申请人提交 | ||||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 |
申请人提交 |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申请人提交 |
||||
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承办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
申请人提交 | ||||
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申请人提交 | ||||
监理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资质证书、消防工程师及身份证 |
申请人提交 | ||||
竣工 验收 阶段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
市住建局(消防科) |
检测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资质证书、消防工程师及身份证 |
申请人提交 |
|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报告 |
申请人提交 | ||||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资料(单独成册) |
申请人提交 |
消防产品资料清单(含产品名称、型号、厂家、许可证号、数量等)、消防产品供货证明、产品检验报告、认证证书(3C认证)、产品身份证(“B”签)及合格证、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保温材料建筑节能相关报告) | |||
消防工程竣工资料(单独成册) |
申请人提交 |
开工记录、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建筑设备安装工程隐蔽验收记录、消防给水(消火栓)灭火系统管网冲洗记录、给水管道系统压力试验记录、调试报告、系统联合试运行记录、钢结构防火涂料喷涂施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国家建设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定)、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
消防设施工程竣工图纸 |
申请人提交 |
含建筑总平面图、给排水总平面图、电气总平面图、建筑竣工图、结构竣工图、消防给排水竣工图、消防电气竣工图、消防排烟机通风空调竣工图等(资料和图纸采用PDF格式)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说明、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 (非必要) |
申请人提交 |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市住建局(人防工程科) |
人防工程档案备案申请表 |
申请人提交 |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 |
申请人提交 |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责任主体已盖章) |
申请人提交 | ||||
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决定书 |
申请人提交 | ||||
人防施工图变更通知单 |
申请人提交 | ||||
竣工 验收 阶段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市住建局(人防工程科) |
非税局收费一览表(已盖章的复印件)及缴费凭据 |
申请人提交 |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系统获取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系统获取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
人防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
申请人提交 |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申请人提交 | ||||
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
申请人提交 | ||||
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
系统获取 | ||||
人防工程设备清单 |
申请人提交 | ||||
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
申请人提交 | ||||
工程现场影像资料 |
申请人提交 | ||||
人防工程竣工图(含光盘) |
申请人提交 | ||||
法人代表身份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
申请人提交 | ||||
人防工程补偿补建的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
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书 |
申请人提交 | ||||
人防工程配件妥善保管承诺书 |
申请人提交 | ||||
人防工程配件存放位置示意图 |
申请人提交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市住建局(给排水办) |
雨污排水管线设计总平面布局图(1:500) |
申请人提交 |
||
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排水竣工测量报告 |
申请人提交 | ||||
排水隐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申请人提交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系统获取 | ||||
排水许可申请表 |
申请人提交 |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系统获取 | ||||
身份证复印件 |
系统获取 |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 |
市住建局(城建档案馆) |
按照《长沙市城建档案馆建筑工程竣工档案主要内容及排列顺序》或《长沙市档案馆道路排水工程竣工档案主要内容及排列顺序》提供整套纸质档案。 |
申请人提交 |
||
提交纸质资料时需同步扫描上传至城建档案业务管理系统。(https://lyda.17y.top/members/login) |
申请人提交 | ||||
竣工 验收 阶段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工程) |
市住建局 (质安站)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备2015-1) |
申请人提交 |
|
工程竣工报告(备2015-2) |
申请人提交 | ||||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备2015-3) |
申请人提交 |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备2015-4) |
申请人提交 | ||||
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备2015-6) |
申请人提交 | ||||
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备2015-7) |
申请人提交 |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 |
申请人提交 | ||||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措施实施情况表》 |
申请人提交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系统获取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系统获取 |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2015-2 |
系统获取 | ||||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施2015-01) |
申请人提交 | ||||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表 |
申请人提交 |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
系统获取 | ||||
消防验收意见书 |
系统获取 | ||||
排水许可证 |
系统获取 |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系统获取 |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油库等需气象部门进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特定工程项目) |
系统获取 | ||||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
系统获取 | ||||
(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2)商品房屋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3)商品房屋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 |
申请人提交 | ||||
联合验收意见书 |
系统获取 |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市气象局 (法规科)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
申请人提交 |
只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 |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
申请人提交 | ||||
施工单位资质证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关于《浏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