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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浏阳市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时间 : 2020-07-03 来源:浏阳市司法局

各有关单位:

2019年7月9日,我局印发了《浏阳市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评管理办法(试行)》(浏发改发〔2019〕26号),经试行并调整完善,现正式印发《浏阳市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评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6月29日       


浏阳市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提高代理质量,促进我市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浏政办发〔2019〕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报名登记纳入浏阳市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从招标代理机构名单中确定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投资项目是指国有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项目。招标机构代理的其他涉及公共资源、公众利益的交易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考评。

第四条  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全市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单位以及交易平台、项目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业务和交易行为进行考评。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五条  考评内容包括: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代理机构在从事代理业务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落实招标采购代理规范的工作情况。

(二)履行职责情况:项目招标前期的代理合同签订及备案情况、招标过程中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

(三)人员和内部管理情况:从事招标代理的专职人员数量是否达到要求;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办公场地和相关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规范。

(四)其他需要考评的内容。

第三章  考评方式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考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一标一考评、季度考核分类评级、年度考核分类评级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一标一考评是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单位、交易平台和项目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招标阶段(从代理合同签订起至提交招标备案资料止)的工作和服务情况进行的量化考评。

单个项目考评分值为100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考评占40分,项目招标人考评占30分,交易平台考评占30分。单个项目考评细则见附表1、附表2、附表3。进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其交易平台单个项目考评分根据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季度发布的《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交易现场代理行为考核评价结果公示》中所记录的不规范行为情况予以量化扣分,视情节每条扣1—3分。在我市(含园区)集中交易场所交易的项目,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考评。

第八条  季度考核分类评级。以自然季度为一个考核周期,每个季度后一个月为固定考评时间。

季度考评分以招标代理机构季度内完成招标项目的“一标一考评”考评分为基础,结合季度内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情况进行考核评级。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单位负责汇总各自监管范围内考评项目的“一标一考评”情况。

季度综合评价分(见附表4)采取倒扣分制,对招标代理机构季度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监督和自身建设、日常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季度考核分类评级方式:季度考核基础分(工程类/采购类)=(考评期内项目“一标一考评”考评分的总和/项目数量),市公管办组织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单位以季度考核基础分为主要依据,对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并按照得分高低将代理机构(工程类/采购类)划分为一、二、三类。被评为一类的代理机构原则上不超过当季参与考核代理机构的20%。考核季度内没有考核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参与季度考核。

第九条  年度考核分类评级以自然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以次年的一月份为固定考核时间。

年度考核分类评级方式:市公管办组织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单位以季度考核得分为基础,对代理机构(工程类/采购类)进行年度综合评价并按得分高低划分为一、二、三类。被评为年度一类的代理机构必须有两次(含两次)以上季度考核结果,且在季度考核结果中未被评为三类。被评为年度一类代理机构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内参与考核代理机构的20%,年度内没有考核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参与年度考核。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将通报至各相关单位,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征和考核情况,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视情节作出如下处理:

(一)报名登记时,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一经查实,立即清理出名单。

(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经查实,立即清理出名单。

(三)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后,非法转让给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一经查实,立即清理出名单。

(四)在开展代理业务过程中,为谋取不当利益,恶意中伤、诋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一经查实,立即清理出名单。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行政监督主管部门作出禁止代理项目的处罚的,处罚期内不得承接我市招标代理业务。

(六)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因自身工作失误造成项目招标失败,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作出通报批评、责令整改、上报不良行为、清理出名单等处理。全市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不接受处于整改期内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业务。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评结果在浏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按上级政策新规定进行修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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