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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小型工程项目自愿进行工程监理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时间 : 2021-02-19 来源:浏阳市司法局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市营商环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试行部分工程项目自愿进行工程监理,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现将有关试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项目,原则上自愿进行工程监理:

1、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房屋建筑项目。包括:除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外的政府投资公建项目;私人联建项目及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配套设施项目。

2、投资额小于400万元的小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含政府投资项目)。

二、建设单位应落实项目管理首要责任,书面任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配置具备类似项目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项:注册二级以上建筑师(含二级)、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二级建造师(含二级)或者相应专业的工程师以上职称(含中级)。

三、符合以上条件建设单位实施自管模式的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但应提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资料

四、依法可以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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