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强化城镇居民环保意识,提升城镇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和《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浏政办函〔2017〕111号)精神,现将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收费性质和执收主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服务性收费,执收主体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所产生的费用。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浏单位、生产经营者、居民(含暂住人口)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均应按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标准。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征收标准按8元/户·月收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厂矿企业及其他经营场所、营运车辆、建筑施工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
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含小区到垃圾站的收集费用),不属于生活垃圾处理费。已实行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物业服务费不包含生活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实行随水伴征的征收方式,委托市自来水公司每月随水费代收,一表多户,一户多表居民用户按照实际住户收取;自备水源用户由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负责统一收取。其他项目如营运车辆、渣土等,由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委托交通、住建等部门代征或上门征收。
四、相关优惠政策。凭有效证件及证明,对五保户、低保户实行免征,对特困户、烈属实行减半征收,月用水量小于3吨的住户免征。
五、征收管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所收资金应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区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发改、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修订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六、执行时间。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各建制镇、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和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集镇),可参照城区标准,报市发改局审批后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附件:浏阳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7月15日
《关于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