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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时间 : 2020-02-15 来源:浏阳市司法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浏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浏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畜禽养殖产业结构和布局,有效防治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禁养区域

第三条 禁养区包括下列区域:

(一)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具体范围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方案为准。包括浏阳市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浏阳市浏阳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浏阳市淳口镇南康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浏阳市达浒镇板贝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浏阳市大围山镇中塅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浏阳市镇头镇浏阳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浏阳市龙伏镇洞庭房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浏阳市小河乡潭湾村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浏阳市葛家镇大源村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浏阳市永和镇长滩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浏阳市中和镇小江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浏阳市社港镇关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浏阳市蕉溪镇高升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浏阳市蕉溪镇石洞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浏阳市沿溪镇富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浏阳市北盛镇捞刀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浏阳市集里街道浏阳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浏阳市普迹镇浏阳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浏阳市淳口镇马尾皂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浏阳市高坪镇小溪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浏阳市沙市镇捞刀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浏阳市文家市镇清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浏阳市古港镇梅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浏阳市关口街道杨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浏阳市淳口镇山溪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浏阳市小河乡山溪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浏阳市小河乡蛟龙皂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

(三)风景名胜区,具体范围以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包括大围山风景名胜区和道吾山风景名胜区等。

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四)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具体范围以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包括浏阳市大围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大围山镇和张坊镇)、浏阳市大城坑南方红豆杉自然保护区(位于张坊镇)、浏阳市象形自然保护区(位于达浒镇)、浏阳市高升岭自然保护区(位于文家市镇)、浏阳市耀邦自然保护区(位于中和镇)、浏阳市石霜寺自然保护区(位于金刚镇)、浏阳市株树桥自然保护区(位于高坪镇)、浏阳市东麓园自然保护区(位于张坊镇)、浏阳市西湖山自然保护区(位于淮川街道)、浏阳市道吾山自然保护区(位于集里街道)、浏阳市赤马湖自然保护区(位于沙市镇)、浏阳市枫林湖自然保护区(位于淳口镇)、浏阳市石柱峰自然保护区(位于龙伏镇)、浏阳市周洛自然保护区(位于社港镇)、浏阳市石牛寨自然保护区(位于社港镇)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四条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凡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或拆除。

第五条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取消一切政策性补助、支持,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相关政策责令限期搬迁或退出;拒不搬迁或退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关闭。

第六条市直相关单位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科学规划养殖用地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布局,具体明确辖区内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并绘制相应的矢量图;实地勘核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用地情况,把好畜禽养殖发展关口,逐步实现生态养殖。

第七条 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浏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办法》(浏政办发〔201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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