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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时间 : 2021-02-23 来源:浏阳市司法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浏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真遵照执行。

                            浏阳市人民政府 

        2021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浏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级分类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2.3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2.4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5有关单位职责

2.6乡镇(街道)、园区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7专家组及职责

3.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3.2应急处置

3.3善后重建

4.应急保障

4.1人员保障

4.2财力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基本生活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4.6交通运输保障

4.7治安维护

4.8安全防范

4.9通信保障

4.10公共设施

4.11科技支撑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传、教育和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附则

6.1名词解释:一网四库

6.2预案的管理

6.3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图

6.4市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浏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应急管理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急性中毒、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突发事件根据事件的可控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

1.4适用范围

行政区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和整个应急管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以保障民生命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工作,促使应急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

3)统一领导。坚持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应急管理工作常抓不懈,尽量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5)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各级、各类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应急协同联动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提高素质。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处置、指挥能力,提高民的自救、互救能力。

1.6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预案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全市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本预案由市应急局牵头起草、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实施,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备案。

2)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种类型突发事件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市应急局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制订,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实施。

3)市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预案是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单一种类且以该部门(单位)处置为主、相关单位配合处置的突发事件而制订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市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并组织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4)各类园区突发事件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参照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制订并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5)乡镇(街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该预案为应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制订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订并组织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6)基层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点单位根据本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为应对本单位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基层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各单位自行制订并组织实施,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应急局备案。

7)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举办庆典、迎检、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牵头部门应当事先制订应急预案,报批准举办该活动的政府部门审定,由主办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文件的规定时限及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依程序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类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建立健全一网四库”。

2.组织体系

2.1市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应急委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副市长、市人武部分管负责人、市政府办主任、武警浏阳中队负责人任副主任,人武部、纪委监委、市委办、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网信办、政府办、发改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广体局、卫健局、退役军人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信访局、林业局、医保局、生态环境局、金融事务中心、工建中心、国资中心、数据中心、住保中心、公路建养中心、供销社、红十字会、株树桥水库管理局、森林公安局、气象局、邮政公司、武警浏阳中队、水文局消防大队、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

市应急委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决定全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2部署和总结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本预案;

4)指挥或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5)完成省、长沙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委下设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

市应急办主要职责

1)负责市应急委日常工作;

2)收集、汇总全市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和综合指挥中心的作用;

3)指导、监督和考核全市各级应急管理工作,包括体制机制、预案编制、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应对处置等;

4)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综合管理系统、通信信息系统、物资保障系统、抢险救援系统、灾后重建系统等的建设;

5)组织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参与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6)完成长沙市应急委、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浏阳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应急局),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部门处置的应急指挥平台,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调度和综合应急救援。市应急指挥中心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应急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森林公安局消防大队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4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联线副主任、市专项应急管理工作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和指挥全市相应专项应急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研究、决定全市相关专项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2)部署和总结全市相关专项应急管理工作;

3)起草和实施市相关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负责应对处置相关专项突发事件;

5)指导、督查园区、乡镇(街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6承办湖南省、长沙市应急委和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各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部门,负责该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其组成和职责等由各专项应急预案具体规定。

2.5有关单位职责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

市纪委监委:负责应急工作中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市委办(外事办、台办):负责涉外、涉港澳、涉台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新闻报道。

统战部(民宗局):负责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网信办:负责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的网络舆情处置和引导。

市政府办(市政府值班室):进入级、级、级预警和应急响应后,必要时在市应急指挥中心牵头组建扩大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分组和分工完成应对处置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电力、油气长输管道的突发性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电力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供电工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争取和项目审批工作;根据本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中央、省、市级下达和本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应急常识的教育、普及工作;负责组织恢复灾后教学秩序。

市科技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科技保障工作。

市工信局:协调、配合做好通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通信保障工作;协调、督促医药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物资生产、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应对其他突发事件所需要的治安保障工作、交通管制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协助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

市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应急管理工作必需的工作经费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灾后重建所需资金的计划、审核、调度。

市人社局:负责突发事件中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协助处理相关工伤待遇事项。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排水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建设领域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参与震后危险房鉴定协助制定震区恢复重建方案;负责人民防空应急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受灾中断公路及内河航道的修复工作;负责各类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和轨道交通运营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及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水利系统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灾损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水旱灾害防御物资。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机械、农业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相关产品农作物病虫害(不含森林植物)疫情、动物疫情和农业生物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做好农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参与农药中毒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商贸流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石油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过程中的物资保障工作

市文旅广体局:负责文化娱乐、广播、旅游等领域和体育赛事活动、体育场馆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市卫健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其突发事件的医学救援工作;做好疫情监测,防止疫病发生和蔓延;承担灾(疫)区疾病控制和食品、饮水等卫生监督以及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市退役军人局:负责涉及复退军人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牺牲的公职人员及其他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追烈工作。

市应急局:承担市应急办工作,协助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组织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综合协调、调度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减灾委员会、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助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指导预案演练;指导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建设统一的应急指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工作;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等。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应急状态下物价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协调药品器械经营单位为灾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援助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突发事件相关设备、设施的检验、检测和鉴定工作;对灾区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维护灾区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知识产权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城市道路的应急抢修;负责城市供气、城市桥梁隧道、户外广告、渣土运输、消纳场、环境卫生、固体废物处理等应急管理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突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接谈、劝返等应急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参与指导森林火灾扑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和林业生物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参与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木材加工企业等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市医保局:负责市医疗保障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导致环境污染和监测评估处置工作。

市金融事务中心:负责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组织相关金融机构参与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工建中心:负责所属公共工程项目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市国资中心:负责市属国有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数据资源中心:负责电子政务网络信息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监控和防范市电子政务网络安全事件;组织开展市电子政务网络受灾业务系统数据修复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数据资源服务保障,统筹各类应急管理数据资源归口接入市应急指挥中心平台。

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城区纯公租房小区房屋的安全监管和应急管理工作。

市公路建养中心:负责国、省干线公路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管理工作公路受灾受损或中断的警示、抢修工作。

市供销社:负责供销社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红十字会:协助开展救灾、救济工作,筹集救灾款物,组织社会募捐;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上级红十字会向国内外发出救助呼吁;必要时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参与灾区伤员救治工作。

树桥水库管理局:负责株树桥和水域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配合全市的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

市森林公安局:承担市森林防相关工作,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灾案件侦破等,协同林业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收集天气实况信息和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邮政公司:负责邮政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武警浏阳中队: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维护突发事件治安秩序。

市水文局:负责市管辖区内水文信息的采集、处理和分析,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发布重要水情预测、预警、预报等工作。

市消防大队:负责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在参与非消防专业的灾害事故救援工作时,在市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6乡镇(街道)、园区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设立本行政区域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乡镇(街道)、园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等可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制定。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积极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7专家组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及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关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职责是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专家组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归口管理,建立健全专家组工作和保障机制及联席会议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调度。

3.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种类和特点,加强日常监测和重点排查,并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及时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

3.1.1风险防控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完善辖区内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有关部门(单位)要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1.2政府监测和社会监督

市政府办(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与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信息采集、处理工作建立健全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制定监测计划,广泛收集各种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建立风险分级制度,核实、分析、评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商和预测。

市政府办(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办与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举报制度。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向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机构报警。任何接警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信息接报工作。

3.1.3值班和接警

市政府办(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负责应急值守工作。各乡镇(街道)和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在接到报警并经初步核实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市政府值班室)。各接警单位对于不属于本职范围内的报警信息必须登记,并转告相应的处置单位或报市政府办(市政府值班室)

市政府办(市政府值班室)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再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有关要求向上级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同时指令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力量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妥善处理。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及时反馈处警情况。

3.1.4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Ⅳ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管理权限和需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预警,做到应知尽知、家喻户晓。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

1)突发事件的性质、起因;

2)突发事件发生地及范围;

3)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4)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控制办法;

5)公众应当了解的突发事件的其他情况。

3.1.5预防预警行动

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后,按照预警级别程序规定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启动总体预案时,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同时启动;启动上级预案时,下级预案同时启动。

进入预警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预警级别依法依规采取以下防控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发生或者事态扩大:

1)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收集,每日至少向上级报告1次,重要信息要立即报告;

2)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和应急常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招募后备人员;

5)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6)确保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安全;

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2应急处置

3.2.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和事发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居)委员会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第一责任人应立即赶到现场,按对应的预案要求,立即拨打报警电话,采取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等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职权和预案规定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调集本辖区范围内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进行现场应急救援。

3.2.2信息报送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突发事件信息,并在事发30分钟内向市委办、市政府办(市政府值班室)、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口头报告事发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情况,1小时内进行简要书面报告,并及时续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加强现场处置进展信息采集。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的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治情况,现场疫情处置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

完善灾情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市应急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采集灾情信息,迅速报告市政府办(市政府值班室)。灾情数据信息经市应急局汇总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迅速报告上级应急指挥部门。全市灾情数据信息须由市应急局会同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等汇总整理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统一上报,其他部门(单位)均不得擅自报告。

3.2.3指挥与协调

级预警(或应急响应,下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立即启动辖区内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部门单位要服从市应急委和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级、级和级预警。启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应急委参与该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3.2.4现场处置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制订应急救援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现场指挥部按事件级别确定,一般由突发事件类型的主管单位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长,属地乡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负责人担任现场副指挥长,其他参与应急救援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处置,本市相关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理。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紧急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3)划定危害区域,实施交通管制,保护现场,加强巡逻,维护社会治安;

4)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5)抢修被损坏的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

6)安置灾民,提供生活必需品和临时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

7)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需要的物资和设备,组织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8)法律、法规和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凡进入应急救援现场的救援队伍、人员和物资都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3.2.5特殊情况处理

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其人员涉及非本行政区域的,应及时与相关行政区域联系,必要时报上级政府协调处理。

突发事件跨部门的,有关部门(单位)同时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

突发事件中有华侨、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按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处理。

3.2.6扩大应急

当突发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应急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增援队伍,增拨救援物资,并及时请求长沙市相应专项指挥部支援。必要时可申请上级人民政府提高突发事件级别,启动高级别预案。

3.2.7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机构会同市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客观、准确、及时地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3.2.8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预警的险情完全消除后,由原确定预警级别或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宣布应急结束。

3.3善后重建

3.3.1善后处置

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积极开展社会救助,督促、协调相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总结评估

有关部门(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后应进行总结评估,并形成专题报告。对责任事故,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3.3.3恢复重建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恢复重建工作。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等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活、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需要上级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出请求,市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4.应急保障

4.1人员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构建统一领导、管理规范、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队伍,形成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基层应急队伍、社会应急队伍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要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防汛抗旱、医疗卫生、森林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应急管理志愿者队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装备水平和业务能力。

4.2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要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要纳入预算。企业等基层单位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全市应急处置和预案演练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街道),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支持,必要时向长沙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会同应急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支持各保险机构推广针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机构购买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4.3物资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相关程序,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4.4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市应急局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做好受灾群众灾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和保障系统,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要开辟医疗卫生绿色通道,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等援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制定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办法,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道路交通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道路畅通和应急救援管制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驻浏部队要按规定和要求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治,协助搞好治安保卫工作。

4.8安全防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直部门(单位)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学校操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场所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直部门(单位)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其人身安全。

4.9通信保障

市工信局、市文旅广体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已建和拟建专用通信网的部门单位要及时与级应急、通信主管部门沟通、协商,确保协同和共享。

各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确保至少1部专用电话并全天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

4.10公共设施

道路、交通、通信、供水、供气、供油、人防、电力、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相关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使用人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4.11科技支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依靠科技创新,充分利用信息产业发展和社会信息化成果,积极推进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搭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互为支撑、安全畅通的应急平台体系,并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建设应急平台的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实现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等主要功能,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市应急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照关规定制订市级应急演练计划,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加强监督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按要求、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村(居)民会、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基层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每年开展相应频次的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要从实战出发,可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鼓励组织开展人员参与广泛、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要进行总结评估。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总结评估报告和有关音像资料均应按要求及时归档备查。

5.2宣传、教育和培训

市委组织部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知识公务员培训制度。

市应急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设立应急管理专栏,加强应急宣传。

市教育局要制定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教育规划,并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开展应急常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司法局督促、指导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单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

市文旅广体局及相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常识,增强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直部门(单位)及村(居)会、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应急知识普及活动。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经相关部门(单位)审核批准同意后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应对处置过程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机关处理。

6.附则

6.1名词解释:一网四库

所谓“一网四库”,是指应急预案组织体系网,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应急救援专家资料库和突发事件典型案例库。

6.2预案的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2021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浏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浏政发〔201611)同时废止。

6.3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图(附后)

6.4市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附后)



附件1 6.3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图.doc
附件2 6.4市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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