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市政府与政府办文件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时间 : 2022-03-22 来源:浏阳市司法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浏阳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22        

(此件主动公开)


浏阳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县级储备粮包括县本级静态原粮储备(稻谷,下同)、成品粮油储备(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

静态原粮储备和成品粮油储备的粮权属市人民政府,由承储企业实行“专仓、专账、专人”管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动用取得的价差收入上缴市财政,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浏阳市支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设立专户管理,用于粮食事项等方面的支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动用发生的价差亏损及有关费用由市财政局核实后补贴。

第三条  部门职责

(一)市发改局(粮储中心)负责本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对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市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贷款管理办法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四条  承储企业职责

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入库、出库、储存保管和轮换计划的具体实施,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安全保管和规范化管理,采取科学储粮技术,确保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准确、按时向市发改局报告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储存仓廒和管理情况,原粮储备承储企业同时抄送市农发行。

(四)根据县级静态原粮储备储存情况,提出轮换方案。

(五)按照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下达的计划文件要求,具体组织落实县级储备粮的入库和出库。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五条  承储企业由市发改局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确定,实行挂牌委托储存。

第六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或已经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并连续如实报送统计信息6个月以上的民营企业,并符合市场调控和浏阳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储备加工供应网点布局要求。

(二)主营业务以粮油仓储、加工、销售为主。原粮储备承储企业粮食有效仓容不少于4万吨,油罐罐容不少于0.5万吨;成品粮承储企业大米日加工能力不低于100吨,面粉日加工能力不低于100吨,油脂日小包装生产能力不低于100吨。

(三)粮库条件符合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和装卸、输送、清理、计量、消防等设备及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食储存期间温度、水分、虫害密度的条件,有确保成品粮油保鲜储存的技术,储藏管理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四无粮仓”、“四无油库”率达100%。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具备农业发展银行粮油贷款资格。

(六)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连续3年无亏损。

第七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即时由市发改局按第六条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

第八条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与承储企业共同签订《浏阳市县级储备粮承储合同》,市发改局与承储企业签订《浏阳市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三章  静态原粮储备

第九条  计划管理

(一)入库、出库、轮换计划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制定下达。每年轮换计划应在本年度内下达,其中早籼稻轮换计划不早于每年1月份、中晚籼稻轮换计划不早于每年5月份下达;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下达轮换计划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二)承储企业必须按下达的计划文件要求,按期按质按量按品种组织储备粮的出(入)库,实际完成情况按时上报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并抄送市农发行。

(三)常年库存应保持计划规模不变;轮换期限内的库存原则上不低于计划规模的70%

第十条  轮换管理

(一)轮换方式。通过粮食中心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轮换,也可通过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符合国家和省、长沙市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轮换时,由市发改局授权承储企业、并由其委托有资质的省级及省级以上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共同组织实施。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联合审核确定承储企业提出的轮换方案及每批次轮出(入)最低(高)限价,审核确定受托的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制订的每批次《浏阳市县级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细则》和《浏阳市县级储备粮招标采购交易细则》。如遇我省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时,轮入的粮食直接委托承储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

(二)轮换原则。以品质检测结果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按照先入先出、质低先出、均衡轮换的原则进行。

1.轮入的原粮应是当年生产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原粮。

2.储存期限。按储粮品种的收获年度:早籼稻不超过3年,中晚籼稻不超过2年。

3.轮换数量。原则上每年不得少于计划规模的三分之一。

4.轮换按“实物兑换、成本不变”的原则,轮出按销售货款收贷,轮入再按收回的货款等额发放贷款,轮入的原粮按轮出原粮的入库成本记账,确保轮换前后总贷款规模不变。

(三)轮换形式。采取同品种等量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不同品种串换,承储企业应当向市发改局提出申请,经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但不得发生数量、价款亏损,并须在一个年度内换回原品种,在串换过程中发生的轮换盈亏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轮换可以采取边购边销、先销后购、先购后销的方式,确保储备原粮的常储常新。

(四)轮换期限。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宏观调控需要,经市发改局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规定4个月轮换架空期的承储企业不享受超出部分的利息、保管费等财政补贴。

(五)轮换验收。轮换入库前,承储企业应向市发改局报告拟轮换入库仓廒及准备情况,由市发改局组织对拟储粮仓廒进行入库前确认;轮换结束后由承储企业申请,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对轮入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验收。早籼稻轮换入库最迟验收日为当年1031日,中晚籼稻轮换入库最迟验收日为次年228日。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

(一)贷款由市农发行按照相关政策和文件对承储企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的发放和使用严格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办法》及相关信贷制度执行,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二)入库成本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参考国家当年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及市场行情核定。

(三)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盈亏和损失损耗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市农发行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利息、保管及轮换出(入)库费用补贴标准:

1.利息补贴按承储企业储存规模、入库成本价格和银行当期贷款利率以每年365天计算。

2.费用补贴:保管费每年每吨100元;轮换出库费每吨30元;通过招标采购方式轮换的入库费每吨30元,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时委托承储企业直接收购入库的,入库费按国家规定的收购费用标准执行。

(五)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核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财政承担。

因管理不善或者其他违反承储合同行为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章  成品粮油储备

第十二条  计划管理

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由市发改局联合财政局制定下达。

第十三条  库存管理

(一)品种质量。成品粮储备以大米为主,适当储备面粉,大米、面粉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达到食品安全指标要求。

(二)储存库点。承储企业存放成品粮油储备需明确库点、仓廒,如确需改变储存库点和仓廒,需书面报市发改局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安全管理。承储企业须依法依规、诚信经营,落实食品安全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储备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成品粮油储备质量安全档案。要按照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入库和出库检验,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

(四)日常管理。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由市发改局实行“一符四无三专四落实”管理:“一符”即账实相符,“四无”即无虫害、无杂质、无鼠雀、无事故,“三专”即专仓储存(仅指认定的仓房)、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即质量落实、数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确保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运作合规。

第十四条  轮换管理

成品粮油储备按照“先购后销动态轮换、台账管理封闭运行”的原则,采取由企业自主轮换、自负盈亏的方式。在产品保质期内,一年周转轮换早米不少于2次、优质中晚米不少于3次(保质期2年的进口大米一年周转轮换不少于1次)、面粉不少于4次。各承储企业成品粮库存数量任何时点不得低于下达的储备计划数量,市发改局将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如果检查发现数量不达标情况,则调减承储规模。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

(一)成品粮油储备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自行解决。

(二)利息补贴按承储企业储存规模和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以每年365天计算。

(三)成品粮油储备费用按大米每年每吨500元、面粉每年每吨400元的标准包干使用,包括保管费、损耗、轮换费用及轮换价差、出入库费用等。

(四)利息补贴和储备费用由市发改局商市财政局每年一次直接拨付至承储企业。

(五)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粮权(动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动用县级成品粮油储备,严禁擅自用于抵押、担保贷款等。

(六)承储企业需服从市人民政府宏观调控要求,在市人民政府下达动用命令时,确保调得动、用得上,动用的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费用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核算确定。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县级储备粮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粮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储备粮库存必须达到“一符四无”“三专”“四落实”的要求。

第十八条  储备粮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实行出(入)库粮油必检、在储粮油抽检的质量检查制度。定期对储存1年以上的粮油全面检测品质控制指标,抽样检验工作由市发改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对检测为“不宜存”的储备粮,要及时向市发改局报告,并抄送市农发行。同时严格按有关规定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市发改局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责令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

第二十条  市农发行及上级银行,有权按照规定对县级储备粮贷款使用情况进行信贷监管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承储企业整改或进行信贷制裁。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必须在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县级储备粮油月报表》,并同时上报市发改局,抄送市农发行。

第六章  动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原粮储备和成品粮油储备的动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市发改局应当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机制,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动用,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费用结算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市发改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和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

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长沙市规定及时恢复库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以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文档:
  • 《浏阳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音频解读
    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解读《浏阳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