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浏阳市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我市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加快促进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境内重点水域实行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水域和期限
(一)市辖浏阳河、捞刀河、南川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水域(详见附表)
该水域(不含浏阳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
(二)水生生物保护区
浏阳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大溪河达浒镇金石村大江陂至高坪镇双江口村双江口河段,小溪河高坪镇双江口村双江口至小河乡新河村王石垅河段)继续实行全面禁捕。
(三)其他水域
上述水域以外的其他天然水域,其禁捕时间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止事项
严禁电鱼、毒鱼、炸鱼;禁止围网养鱼、网箱养鱼;禁捕水域禁止所有生产性捕捞,禁止利用水上浮动、可视、遥控等设备垂钓;禁止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禁止在水生生物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非政府部门划定钓区垂钓;禁止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电捕设备、迷魂阵、拦江(河)网、地笼等禁用渔具;未经批准禁止渔船、排筏、橡皮艇、快艇等涉渔设施在禁捕水域停泊、航行;禁止向天然水域投放外来物种、杂交种、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以及未经检疫检测合格的水生生物;禁止买卖天然水域非法捕捞和休闲垂钓渔获物。
三、对违反禁捕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渔具、渔船等捕鱼设施设备(或拆解处置涉渔设施设备),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船舶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以暴力威胁、伤害执法人员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禁捕工作,积极开展禁捕区域日常巡护,并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打击电鱼、毒鱼、炸鱼和使用禁用渔具捕捞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常规巡查;公安、市场监管、水利、城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禁捕顺利实施。
五、本通告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浏阳市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浏政函〔2020〕36号)同时废止。
举报电话:0731—83626566
附表:浏阳市域浏阳河、捞刀河、南川河及其一级支流名单
浏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音频解读】《关于浏阳市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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