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浏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浏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7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住宅部分)、个人的房屋而实施奖励的和征收个人的房屋给予搬迁困难补助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三条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按补偿协议约定期限腾空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分别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
第四条 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
(一)上浮奖励。根据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补偿)上浮30%。
(二)按期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签约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按期签约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三)按期腾房奖励。被征收人依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按期腾房奖励。
(四)寻找房源奖励。对被征收人给予寻找房源奖励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得分开计算)10000元。
第五条 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需要购买商品住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另行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补助条件和标准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第六条 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项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按期签约奖励、按期腾房奖励。
第七条 个人非住宅被征收人选持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上浮奖励、按期腾房奖励、寻找房源奖励。
第八条 征收直管公房住宅和征收单位自管房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产权管理单位(产权单位)200元/平方米的按期腾房奖励。产权管理单位(产权单位)可以根据合法承租人签约、腾房时段,适当给予合法承租人奖励。
第三章 补助办法
第九条 在房屋征收期限内,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持有低保证等情况确有搬迁困难的,由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经实施单位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适当给予房屋搬迁补助。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补助的相关事项,实施单位应当将补助发放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社会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征收直管公房住宅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其合法承租人符合搬迁补助相关条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实施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申领搬迁补助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证明材料,不得伪造证明材料、不得冒领搬迁补助,违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补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款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浏政办发〔2017〕10号)执行。
【音频解读】《浏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