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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市监处罚〔2023〕23号

发布时间 : 2023-01-13 来源: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浏阳市镇头镇学生之家文具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81MA4LTKNTXT   

住所:浏阳市镇头镇田坪社区振兴路

经营者:叶飞

身份证件号码:***************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因从事食品经营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于2022年09月22日被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2022年08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护苗”行动,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的恒欣源蜂蜜芦荟味果粒果汁(生产日期:2022-05-04,制造商:漯河市弘源饮品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310ml;保质期:12个月)现场无法提供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核实,当事人于2022年8月1日从长沙高桥市场共购进上述恒欣源蜂蜜芦荟味果粒果汁5 瓶(查获时止,已销售 2瓶),未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15日改正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2年09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仍摆放有上述批次恒欣源蜂蜜芦荟味果粒果汁,但现场仍不能提供相关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2年09月15日,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证据二、2022年08月29日和2022年09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共六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

证据三、2022年10月20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五页,证明当事人采购漯河市弘源饮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恒欣源蜂蜜芦荟味果粒果汁(净含量:310ml),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的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2年09月10日,当事人陈述材料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采购漯河市弘源饮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恒欣源蜂蜜芦荟味果粒果汁(净含量:310ml),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的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2年08月29日和2022年09月15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漯河市弘源饮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恒欣源蜂蜜芦荟味果粒果汁(净含量:310ml),图片八张共两页,证明涉案产品的包装情况和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证据六、2022年08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共一页,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共一页,及当事人签收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一份共一页;证明本局已经责令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12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2〕0001194号《行政处罚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地址:浏阳市浏阳大道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由本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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