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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市监处罚〔2023〕25号

发布时间 : 2023-01-13 来源: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浏阳市文家市镇飞飞嘉源砂锅麻辣烫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81MA4TH14L3M  

经营场所:浏阳市文家市镇文家市社区里仁组

经营者:汤满珍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中货架上有菜品“牛肉丸”,不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和进货查验记录,在被检查人员给予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没有按要求改正,于2022年10月14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2年9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浏阳市文家市镇飞飞嘉源砂锅麻辣烫店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检查人员要求其提供进货票据和进货查验记录时,当事人未能提供,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给予了警告处罚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浏市监改字[2022]0006476号)、《当场处罚决定书》(编号:0003187)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2022年10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然不能提供店内售卖菜品的进货票据与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2022年9月7日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和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2、2022年9月7日的现场拍摄照片3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和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材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3、2022年9月7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浏市监改字[2022]0006476号)、《当场处罚决定书》(编号:0003187)、当事人签字确认的《送达回证》各1份共4页,证明本局已经责令并警告当事人履行进货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义务;

4、2022年10月14日的现场笔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和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5、2022年10月14日的现场拍摄照片3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和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6、2022年10月31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陈述材料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逾期未改正的违法事实;

7、2022年10月3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汤满珍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8、《浏阳市文家市镇飞飞嘉源砂锅麻辣烫店系小餐饮经营场所证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属于相关规定办法所称小餐饮门店情况。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1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3]00012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履行进货查验职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和生产、批发台账以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产品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和第二十二条“小餐饮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构成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指“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生产、批发台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生产、批发台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5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地址:浏阳市浏阳大道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由本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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