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实质理由放弃中标案
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发改罚字〔2021〕第7号
当事人:湖南运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 电话:156*******7
地址:浏阳市集里街道礼花路二段266、268号
一、基本情况
浏阳市文家市镇里仁片区棚改(二期)配套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并核准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该项目于2020年12月18日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当事人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公示期满后,招标人浏阳市文家市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招标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当事人发放了中标通知书,当事人于2021年1月22日向招标人递交了放弃中标的报告。招标人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将该情况反映至我局。
二、核查情况
我局依法对招标人反映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实,本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当事人放弃中标的情况属实。
以上情况有本项目的立项文件(浏发改投〔2019〕574号)、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上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及送达凭证、当事人关于放弃中标的报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彭双的调查笔录作为证据予以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处罚决定
我局于2021年3月1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浏发改罚告字〔2021〕第7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0号)第八十一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玖佰壹拾壹元整(22911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下列账户:账号800005380209010-602900111,收款人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银行长沙银行浏阳支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3 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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