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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浏人社监理字〔2020〕第0003号

发布时间 : 2020-05-08 来源:劳动监察大队 字体大小: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浏人社监理字〔2020〕第0003

单位名称:惠州市百级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演达大道11号港惠新天地商业广场2座A段17层09号房

法定代表人: 杨永喜

 2020年3月24日我局立案受理了陈顺泉等34人投诉由你公司承建的湖南华京粉体新建厂房项目拖欠其工资共计312855元,同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来我局对工资数目进行了核定。2020年3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浏人社监令字〔2020〕第0003号)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指令书后十日内全额支付陈顺泉等34人工资312855元。你单位逾期未按我局指令进行整改,2020年4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浏人社监理告字〔2020〕第0003号),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浏人社监令字〔2020〕第0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浏人社监理告字〔2020〕第0003号) 及其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我局下达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全额支付陈顺泉等34人工资312855元(明细附后),同时按规定支付工资总额的50%的赔偿金。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5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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