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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浏人社监罚字〔2021〕第0707号

发布时间 : 2021-07-19 来源:​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人社监罚字〔2021〕第0707号

单位名称:浏阳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浏阳市白沙路恒大华府营销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刘洋

2021年5月25日浏阳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在对在建项目进行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专项执法检中,发现由你单位建设的浏阳恒大华府四期项目未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2021年7月7日我机关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浏人社监令字〔2021〕第0707号),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7月12日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2021年7月12日17时前书面报告本机关。你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2021年7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浏人社监罚告字〔2021〕第0707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浏人社监听告字〔2021〕第0707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申辩和陈述,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在建施工项目落实根治欠薪各项制度情况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浏人社监令字〔2021〕第07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浏人社监罚告字〔2021〕第07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浏人社监听告字〔2021〕第0707号) 及其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长人社发(2020)65号)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款缴至下列账户: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浏阳支行,账号:593757361936。办理时需要先到我局财务科开具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 察 员:   张永   徐维

联系电话:   0731-83611975

地    址:   浏阳市行政中心附一栋3428办公室


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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