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政处罚
处罚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审批→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处理审批→处罚告知→送达告知书→处罚决定审批→处罚决定→送达决定书→执行→结案审批→立卷归档 二、办理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三、承办机构 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执法大队 四、办理时限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六、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0731-83612724 信函投诉:浏阳市行政中心附五栋住建局办公室 七、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公电话:0731-83678526 办公地址:浏阳市行政中心附五栋住建局一楼71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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