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行政处罚中减轻处罚裁量权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
浏食工质发〔2017〕9号
各机关科室、直属机构、分局、所、二级机构:
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中减轻处罚行为,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市局制定了《食品行政处罚中减轻处罚裁量权适用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0日
浏阳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食品行政处罚中减轻处罚裁量权适用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行政处罚中减轻处罚行为,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省食药监局裁量权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定性处罚的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行政处罚案件,在行使减轻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 减轻处罚,是指对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种类之中减少一种或一种以上处罚种类,或在法定罚款幅度最低限度以下予以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情形的,给予减轻处罚。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的减轻处罚一般只适用于罚款等有明确幅度范围的处罚种类,原则上不适用于减少行政处罚的种类。
减轻处罚,可以免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处”或“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种类。
第五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的;
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发现行为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举报他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其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
第七条 除法定裁量情形外,减轻处罚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主动交代,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潜在隐患的;
(二)有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符合质量管理规范;
(三)因残疾、重大疾病、下岗失业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初次违法的;
(四)符合《省食药监局裁量权规定》从轻处罚条件的案件,经合议、法制审核,均认为综合全案具体案情,给予从轻处罚仍不足以体现过罚相当原则的;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八条减轻处罚须由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经有关村(社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办案机构核实情况后,逐案提请本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或者领导集体讨论,根据涉案食品风险性、当事人的主观因素、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危害后果、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程度,综合裁量适用减轻处罚的幅度,按减轻处罚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
第九条 适用减轻处罚的,不能减轻至免于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金额的10%。
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减轻处罚:
(一)行政处罚起点金额为2000元或者低于2000元的;
(二)主观故意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才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涉及乳制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老年、传染病人、慢性病人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产品的;
(五)情节严重的;
(六)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行政相对人具有从重情节,同时又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原则上不得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对作出行政处罚适用减轻处罚的裁量情况,应有合法的充分必要证据支持。裁量的事实和依据应在相关执法文书中予以体现,经当事人确认签字的行为记录或证据材料应作为认定违法事实和裁量适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减轻处罚裁量参考表
条 | 项 | 类 别 | |||||
主动中止、消除、减轻后果的 | 主动中止、减轻、消除后果且受他人胁迫或有立功表现的 | 主动中止、减轻、消除后果,且同时具备受他人胁迫和立功的 | 未成年人或残疾人、有重大疾病、下岗失业确有困难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 | 未成年人、残疾人、有重大疾病、下岗失业确有困难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且主动中止、消除、减轻后果的 | 全部符合 | ||
第五条 | (一) | √ | √ | √ | √ | √ | |
(二) | √ | √ | √ | ||||
(三) | √ | √ | √ | ||||
(四) | √ | √ | √ | ||||
(五) | √ | ||||||
第六条 | (一) | √ | √ | √ | √ | √ | |
(二) | √ | √ | √ | √ | √ | ||
(三) | √ | √ | √ | ||||
(四) | √ | ||||||
第七条 | (一) | √ | √ | √ | √ | √ | |
(二) | √ | √ | √ | √ | √ | ||
(三) | √ | √ | √ | ||||
(四) | √ | ||||||
(五) | √ | ||||||
幅度 | 60% | 50%(受他人肋迫和立功任选其一) | 40%(受他人肋迫和立功同时具备) | 30%(任选其一) | 2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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