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2.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3.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或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在该药店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连锁药店可参保在公司总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在该药店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连锁药店可参保在公司总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5.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6.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并按规定执行;

7.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能够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能够实现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电子处方流转、电子票据等落地应用,能够实现医保结算窗口便利性和时效性要求以及具备追溯信息采集条件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8.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资料: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见附件);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零售药店公章);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职工医保参保证明(连锁药店可参保在总公司)及其劳动合同(退休人员除外)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职工医保参保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主要包括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进销存管理制度、药械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含视频监控设备参数等);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药品费用构成、基金支出存在的风险、建议等;

不予受理定点申请情形: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拟定点医保个人账户报销业务的零售药店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国家平台申请药店、药师编码;(网址:code.nhsa.gov.cn

2医保专网开通;(在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中任选一家)

3.申请密钥(药店填写报告发邮件至2788923209@qq.com

4.医保系统接口改造;(自行联系药店/诊所系统工程师)

5.读卡设备购买、安装;(自行联系销售商购买、安装)

6.医保编码匹配、贯标;(自行联系系统工程师完成)

7.系统联调测试。(自行联系系统工程师完成联调测试)

具体流程请使用手机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

二、新增定点药店网上签订服务协议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