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浏阳市城乡公交一体化涉改客运企业和客运车辆退出经营实施细则》
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部委、省、市《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交运发〔2011〕49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湖南省开展城乡客运一体化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交规划函〔2020〕340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客运一体化第二批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湘交函〔2019〕550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我市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6〕2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公交客运网络,加快实现城乡公交一体化,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公共交通运输发展成果,根据《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参考周边县(市)和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涉改客运车辆进行收购,并对涉改客运企业和客运车辆退出经营实施奖补,制定了《浏阳市城乡公交一体化涉改客运企业和客运车辆退出经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工作目标
本次收购以消除挂靠经营、承包经营等模式,实现车辆和驾驶人员由经营公司统一调配管理为目的,切实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促进城乡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安全、便捷、经济、高效的出行条件,增强广大城乡居民出行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本次收购的车辆完成过户手续后,符合条件的作为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后的营运车辆。
三、主要内容
《细则》第六条客运车辆收购奖补共设置了四个奖项,分别为车辆现值补偿、提前交车奖、涉改车辆退出经营期限奖、涉改企业退出经营奖,明确了奖补对象和标准及规定。
(一)车辆现值补偿。对涉改车辆逐车进行现值综合评估。
(二)提前交车奖。设立涉改车辆提前交车奖。在规定的交车截止时间点之前设置三个提前交车时间段,第一阶段为提前6-10天,第二阶段为提前3-5天,第三阶段为提前1-2天,分别给予奖励资金2万元、1.5万元、1万元。
(三)涉改车辆退出经营期限奖。所有涉改车辆按原许可经营期限计算退出经营时剩下的经营期月数(不足月的按1个月计算),按照500元/月的标准给予退出经营期限奖励。
(四)涉改企业退出经营奖。根据涉改企业登记在册的车辆和实际交车的数量,给予涉改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涉改企业退出经营后的有关遗留问题。涉改企业在确保配合改革稳妥推进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浏阳市城乡公交一体化涉改企业退出线路经营奖补协议》、注销或变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完成车辆交车手续的,给予每台车10000元的奖励;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浏阳市城乡公交一体化涉改企业退出线路经营奖补协议》、注销或变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未完成车辆交车手续的,不予奖励。在截止时间内,涉改企业所属车辆未全部完成车辆交车手续的,每有一辆车未交,从已获得的奖励资金中扣除5000元,扣完为止。
四、具体政策解读
(一)车辆现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国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等文件精神,车辆评估价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根据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及环境保护部令2012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车辆行驶证上的注册登记日期计算;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5年,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里程为50万公里,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里程为80万公里;公交客运汽车使用年限为13年,公交客运汽车行驶里程为40万公里
(二)提前交车奖、涉改车辆退出经营期限奖、涉改企业退出经营奖是对涉改客运企业和车辆的一种奖励,主要用于鼓励涉改企业和车辆积极配合、主动退出经营,用于涉改企业配合交车过户、注销或变更经营范围,解决退出经营后的有关遗留问题等。通过参考周边县(市)和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经浏阳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设置以上奖励标准。
浏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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