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市监处罚〔2026〕408号
当事人:长沙兴旺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TDFAR7J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关口街道长兴社区泰天包装厂内一号栋
法定代表人:蒋峰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2*****************12
当事人系经本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因在网络平台销售商品服务涉嫌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于2026年4月24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按照工作要求,2026年4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在当事人的抖音交易平台,当事人的商品服务“小型燃油客车”划线价格显示390元,显示折扣“9.3折热销中”,销售价格为360元;当事人的商品服务“柴油货车(3.5吨以下)”划线价格显示500元,显示折扣“9.4折热销中”,销售价格为470元。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公示上述服务商品的价格信息为:小型客车(九座含以下)燃油车(汽油)合计收费标准360元/车次、二轴货车(总质量小于3.5t(含))(柴油)合计收费标准470元/车次。经比对上述两种服务商品对应的前20天销售流水记录和抖音网络平台的销售记录,当事人均无以相对应的划线价价格成交的记录,且当天无上述服务商品的核销记录。当事人2026年4月21日抖音平台被比较价格(划线价)无依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抖音平台销售两个涉案服务商品的页面截图一份八页,证明当事人2026年4月21日销售两个涉案服务商品折扣和价格比较的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2026年4月1日至4月21日线下的销售流水记录各一份共四十六页,证明当事人线下向消费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抖音上架开始(2025年2月开始有核销记录)至检查当日的抖音网络平台销售流水记录一份共五页,证明当事人抖音网络平台向消费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的事实。
4.当事人经营场所公示的价格信息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2026年4月21日提供的商品类型和价格标准。
5.当事人提供的和湖南香宾车服科技有限公司的《“香宾车服”新媒体矩阵审车连锁业务合作协议》和抖音网络平台商铺资质页面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在抖音网络平台销售涉案商品的授权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各一份共六页,证明当事人的机构性质,询问对象合法,销售数据,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信。
7.《现场笔录》一式三页及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在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开展的检查程序正当。
8.《询问笔录》一式四页,证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事实理由等。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合法、真实、可信,且与当事人的价格违法行为有直接关联性,当事人对此证据未提出异议,亦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本局予以采信。
2026年7月20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浏市监听字﹝2026﹞32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内容为: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并报送相关材料,态度诚恳,本局执法检查后,当事人及时进行整改,下架了相关套餐,主动消除影响。当事人当时在抖音平台上架有关套餐非恶意营销,没有价格欺诈故意,一年半时间内,抖音客户占当事人客户比例极低,对社会影响小。当事人资金链极度紧张,仅能维持员工底薪与基础场地开支,还望我局看在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能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为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进一步推进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予以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经营服务活动执行市场调节价,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检查后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且能够按时提供资料、积极配合调查,考虑当事人主动消除,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经综合考虑,可适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2万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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