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DR-2013-30001



浏阳市住房保障局

关于印发《浏阳市住房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浏阳市住房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浏阳市住房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浏阳市住房保障局

                                       2013年10月18日       













浏阳市住房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10月18日印发

浏阳市住房保障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处罚项目目录

第一章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行政处罚项目

第一节 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项目

第二节 违反《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项目        

第三节 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项目       

第二章 关于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项目

第一节 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行政处罚项目

第二节 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项目   

第三节 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项目

第三章 关于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项目

第一节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项目

第二节 违反《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项目



第一章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行政处罚项目


第一节       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项目


第一条【违法行为名称】: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处罚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  第十九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未取得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开发面积在未超过20000㎡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补办资质等级证,处以5万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情形:未取得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开发面积在20000-40000㎡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补办资质等级证,处以6万-7万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未取得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开发面积在40000-60000㎡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补办资质等级证,处以7万-8万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未取得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开发面积超过60000㎡。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补办资质等级证,处以8万-10万元的罚款。

第二条【违法行为名称】: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处罚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  第二十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标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开发面积在未超过2000㎡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0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标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开发面积在2000-4000㎡之间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60000-70000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标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开发面积在4000-6000㎡之间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0000-8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标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开发面积超过6000㎡。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80000-10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情形:符合以上四种违法情形,逾期不予改正的。

处罚基准:除依上述规定处以罚款外,并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条【违法行为名称】: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

【处罚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

2、一般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且未造成损害的。

处罚基准: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造成一定损害的。

处罚基准:处以15万-20万元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造成严重损害的。

处罚基准:处以20万-30万元罚款

第四条【违法行为名称】: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

【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未造成买受人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0.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造成买受人损失未超过5000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以总造价0.5%-1%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造成买受人损失在5000-20000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以总造价1%-1.5%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造成买受人损失超过20000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以总造价1.5%-2%的罚款。


第二节  违反《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项目



第五条【违法行为名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

【处罚依据】: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2004年7月13日修订) 第六条、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已收取预售款未超过10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预售活动,退回预售款,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已收取预售款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预付款2000元-3000元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已收取预售款在20万-100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预付款3000元-1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已收取预售款100万-300万元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预付款10000元-3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已收取预售款超过300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1%预付款的罚款。

第六条【违法行为名称】: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

【处罚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违法所得未超过5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15000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情形: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违法所得在5万-10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15000-20000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违法所得在10万-15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20000-25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违法所得超过15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25000-30000元的罚款。

第七条【违法行为名称】: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处罚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2004年7月13日修订)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情形: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第三节  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项目


第八条【违法行为名称】: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第88号令发布)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商品房,已售商品房总建筑面积未超过500m2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并处5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情形: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商品房,已售商品房总建筑面积在500-1000m2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并处5万-6万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商品房,已售商品房总建筑面积在1000-2000m2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并处6万-8万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商品房,已售商品房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m2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并处8万-10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违法行为名称】:重复销售作为生效合同标的物的同一商品房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且未造成当事人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0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且造成当事人损失总额未超过20000元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0-25000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且造成当事人损失总额超过20000元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5000-30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违法行为名称】:未按规定向房屋产权管理局报送测绘结果

【处罚依据】: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但未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将测绘成果报送房屋产权管理局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0-250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情形:出现上述情形,逾期不予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5000-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名称】:未按规定向房屋产权管理局报送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

【处罚依据】: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产权管理局。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产权管理局,经警告逾期不予改正,且已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总建筑面积未超过1000m2的。

处罚基准:处以20000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产权管理局,经警告逾期不予改正,且已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总建筑面积在1000-2000 m2的。

处罚基准:处以20000-25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产权管理局,经警告逾期不予改正,且已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 m2的。

处罚基准:处以25000-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违法行为名称】:未按规定的现售条件销售商品房

【处罚依据】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3月14日建设部第88号令发布)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中任意2个及以下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中任意3-5个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000-25000元罚款。

3、严重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中任意5-7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5000-30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名称】:现售前未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屋产权管理局备案

【处罚依据】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现售前,未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且已售商品房总建筑面积未超过200m2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现售前,未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且已售商品房总建筑面积在200-500m2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现售前,未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且已售商品房总建筑面积在500-1000m2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15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现售前,未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且已售商品房总建筑面积在1000-2000m2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000-2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现售前,未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且已售商品房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m2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0-300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违法行为名称】:以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处罚依据】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已售商品房总建筑面积未超过2000m2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已售商品房总建筑面积在2000-5000m2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已售商品房总建筑面积在5000-10000m2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15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已售商品房总建筑面积在10000-20000m2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000-2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已售商品房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0-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名称】:以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处罚依据】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已售商品房总建筑面积未超过200m2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已售商品房总建筑面积在200-500m2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已售商品房总建筑面积在500-1000m2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15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已售商品房总建筑面积在1000-2000m2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000-2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已售商品房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m2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0-30000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法行为名称】: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处罚依据】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五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已售商品房总建筑面积未超过200m2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已售商品房总建筑面积在200-500m2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已售商品房总建筑面积在500-1000m2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15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已售商品房总建筑面积在1000-2000m2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000-20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已售商品房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m2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0-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法行为名称】: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

【处罚依据】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在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累计金额未超过5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情形:在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累计金额在5-10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20000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在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累计金额在10-20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0-25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在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累计金额超过20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5000-300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法行为名称】:订立预售合同前未向买受人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处罚依据】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未向买受人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该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已售商品房总建筑面积未超过500m2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未向买受人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该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已售商品房总建筑面积在500-1000m2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15000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未向买受人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该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已售商品房总建筑面积在1000-2000m2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000-2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未向买受人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该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已售商品房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m2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0-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法行为名称】:订立现售合同前未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处罚依据】: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现售合同之前未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该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已售商品房总建筑面积未超过500m2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现售合同之前未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该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已售商品房总建筑面积在500-1000m2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15000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现售合同之前未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该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已售商品房总建筑面积在1000-2000m2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000-2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现售合同之前未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该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已售商品房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m2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0-3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法行为名称】: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处罚依据】: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八项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受托机构已售商品房的价格总额未超过50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受托机构已售商品房的价格总额在50-100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15000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受托机构已售商品房的价格总额在100-200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000-20000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受托机构已售商品房的价格总额超过200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0-30000罚款。  

       



第二章 



关于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项目


第一节 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行政处罚项目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名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未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

【处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八号  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房地产经纪机构未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违法所得金额2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情形:房地产经纪机构未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违法所得金额2000元—5000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房地产经纪机构未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违法所得金额5000元—10000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并处以10000元-2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房地产经纪机构未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违法所得金额10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的资格,并处以20000-30000元的罚款;


第二节  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项目


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名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处罚依据】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 建设部第142号令)  第五条 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向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给予警告,且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名称】: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估价面积未超过500m2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情形: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估价面积在500-1000m2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15000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估价面积在1000-1500m2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000-2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估价面积在1500-2000m2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0-25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情形: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估价面积超过2000 m2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5000-3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法行为名称】: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

【处罚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估价面积未超过500m2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情形: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估价面积在500-1000m2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15000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估价面积在1000-1500m2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000-2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估价面积在1500-2000m2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0-25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情形: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估价面积超过2000 m2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5000-3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法行为名称】: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处罚依据】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第一款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产生的违法所得未超过2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情形: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产生的违法所得在2000-5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产生的违法所得在5000-1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15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产生的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5000-2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法行为名称】:不符条件设立分支机构

【处罚依据】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2)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5)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不符《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5项必备条件中任意1项,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不符《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5项必备条件中任意2项,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不符《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5项必备条件中任意3项,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15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不符《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5项必备条件中任意4项以上,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5000-2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名称】:领取分支机构内营业执照后未及时备案

【处罚依据】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未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营业收入未超过2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未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营业收入在2000-5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未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营业收入在5000-1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15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未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营业收入超过1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5000-2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名称】:分支机构以自身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处罚依据】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分支机构未经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擅自承揽估价业务的,且累计承揽业务未超过200 m2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情形:分支机构擅自承揽估价业务,且累计承揽业务在200-500 m2

处罚基准:处以5000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分支机构以自身名义承揽估价业务,且累计承揽业务在500-1000 m2

处罚基准: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分支机构以自身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逾期不予改正,且累计承揽业务在1000-2000m2

处罚基准:处以10000-15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情形:分支机构以自身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逾期不予改正,且累计承揽业务超过2000m2的。

处罚基准:处以15000-2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名称】: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处罚依据】: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逾期不予改正,且累计转让受托业务未超过500 m2

处罚基准:处以5000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逾期不予改正,且累计转让受托业务在500-1000 m2

处罚基准: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逾期不予改正,且累计承揽业务超过1000m2

处罚基准:处以10000-2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法行为名称】:分支机构未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报告或(并)未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处罚依据】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分支机构未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报告或未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情形:分支机构未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报告或未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的,逾期不予改正的,且报告所及业务总量未超过1000 m2

处罚基准: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分支机构未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报告或未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的,逾期不予改正的,且报告所及业务总量超过1000 m2

处罚基准:处以10000-2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法行为名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与其他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

【处罚依据】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与其他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与其他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逾期不予改正,且累计造成当事人损失未超过10000元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与其他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逾期不予改正,且累计造成当事人损失在10000-20000元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00-15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与其他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逾期不予改正,且累计造成当事人损失超过20000元的。

处罚基准:处以15000-2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法行为名称】:估价报告未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或不足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处罚依据】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估价报告未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或者是不足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情形:估价报告未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或者是不足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逾期不予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估价报告未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且不足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逾期不予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00-2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名称】: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

【处罚依据】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未造成实际损失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造成委托人损失未超过1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造成委托人损失在10000-2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8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造成委托人损失超过2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8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法行为名称】:以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处罚依据】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未取得违法收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且累计违法所得金额未超过5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15000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且累计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1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000-2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且累计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0-2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25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且累计违法所得金额超过2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000-3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法行为名称】: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处罚依据】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累计违法所得金额未超过5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累计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1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000-20000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累计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0-2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25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累计违法所得金额超过2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000-3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名称】: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处罚依据】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项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情形: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进行评估,未造成当事人损失或者损失总额未超过1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情形: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进行评估,造成当事人损失总额在10000-5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情形: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进行评估,造成当事人损失总额超过5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3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法行为名称】: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处罚依据】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五项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情形: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未造成当事人损失或者损失未超过1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情形: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造成当事人损失在10000-5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情形: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造成当事人损失超过5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30000元的罚款。

第三节  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项目


第三十八条【违法行为名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处罚依据】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第151号令)  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0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且违法所得未超过5000元的。

处罚基准: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且违法所得在5000-10000元的。

处罚基准: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且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

处罚基准: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法行为名称】:未经注册却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处罚依据】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累计受托业务总建筑面积未超过500 m2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情形: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累计受托业务总建筑面积在500-1000 m2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10000-15000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累计受托业务总建筑面积在1000-2000 m2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15000-20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累计受托业务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 m2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20000-30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法行为名称】: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

【处罚依据】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逾期未予改正,且未出现本基准所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以2000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逾期未予改正,且出现本基准所规定的另外一种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以3000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逾期未予改正,且出现本基准所规定的其他多种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法行为名称】: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处罚依据】: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执行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且未取得违法收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任意一项义务,且违法收入未超过5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任意一项义务,且累计违法所得在5000-1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任意一项义务,且累计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2-3倍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名称】:索贿、受贿或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处罚依据】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累计违法所得未超过2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累计违法所得在2000-5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累计违法所得在5000-1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2-2.5倍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累计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25000-30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法行为名称】:商业贿赂

【处罚依据】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因实际未取得相关估价业务而未形成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

2、一般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累计违法所得金额未超过5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累计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1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累计违法所得金额超过1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2-3倍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法行为名称】: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处罚依据】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项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无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累计违法所得金额未超过5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累计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1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累计违法所得金额超过1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2-3倍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法行为名称】: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处罚依据】: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五项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无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2000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累计违法所得金额未超过5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累计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1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累计违法所得金额超过1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3倍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法行为名称】: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处罚依据】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项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无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2000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累计违法所得金额未超过5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累计违法所得金额5000-1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累计违法所得金额超过1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3倍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法行为名称】: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处罚依据】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七项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无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2000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累计违法所得金额未超过5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累计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1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累计违法所得金额超过1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3倍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法行为名称】: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处罚依据】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八项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无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2000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累计违法所得金额未超过5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累计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1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累计违法所得金额超过1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3倍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名称】:以涂改、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处罚依据】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九项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涂改、出借等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无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2000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涂改、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累计违法所得金额未超过5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涂改、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累计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1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涂改、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累计违法所得金额超过1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3倍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法行为名称】: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处罚依据】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十项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无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2000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累计违法所得金额未超过5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累计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1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累计违法所得金额超过1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3倍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法行为名称】: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处罚依据】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行为严重损害到他人利益、名誉,无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2000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行为严重损害到他人利益、名誉,且累计违法所得金额未超过5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行为严重损害到他人利益、名誉,且累计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1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行为严重损害到他人利益、名誉,且累计违法所得金额超过10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2-3倍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法行为名称】:未依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

【处罚依据】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向注册机关提供的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内容与实际情况差别较小的,且逾期不予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向注册机关提供的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内容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且逾期不予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000-5000元罚款。

4、严重违法情形: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向注册机关提供的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大部分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且逾期不予改正的;或者首次未提供,且经责令逾期仍不提供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三章


关于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项目


第一节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项目


第五十三条【违法行为名称】: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情形:服务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内罚款。

2、较重违法情形:服务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5万元以内罚款。

3、严重违法情形:服务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10万元以内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情形:擅自处分共用部位、设施1处或处分面积在500平方米以内。

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万-8万以内罚款。

2、较重违法情形:擅自处分共用部位、设施1-2处或处分面积在500平方米以内上1000平方米以下。

处罚基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处以8万-12万以内罚款。

3、严重违法情形:擅自处分共用部位、设施2处以上或处分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处罚基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处以12万-20万以内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名称】:不移交有关资料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0年10月1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10]165号公布)  第十四条

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情形:不移交有关资料1项或逾期移交10天以内。

处罚基准:予以通报,处1万-3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情形:不移交有关资料1-2项或逾期移交10天以上20天以下。

处罚基准:予以通报,处3万-6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情形:不移交有关资料2项以上或逾期移交20天以上。

处罚基准:处6万-10万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法行为名称】: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情形:服务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

处罚基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8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情形:服务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

处罚基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12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情形:服务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处罚基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万-20万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法行为名称】: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情形: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1-2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8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情形: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3-5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8万-12万元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5人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2万-20万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法行为名称】: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情形:委托服务面积5000平方米以内。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罚款。

2、较重违法情形:委托服务面积5000-2万平方米以内。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40%罚款。

3、严重违法情形:委托服务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50%罚款,并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九条【违法行为名称】: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情形:挪用专项维修资金1万元以内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数额1倍罚款。

2、较重违法情形:挪用专项维修资金1万-3万元以内。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数额1.5倍罚款。

3、严重违法情形:挪用专项维修资金3万元以上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数额2倍罚款。

企业挪用维修资金,一律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违法行为名称】: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

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情形:物业用房总面积低于50平方米或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面积2‰比例,低于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

处罚基准:处10万-20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情形:物业用房总面积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面积2‰比例,低于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

处罚基准:处20万-30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情形:物业用房总面积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面积2‰比例,低于20平方米以上

处罚基准:处30万-50万元罚款。

物业用房需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如任一功能缺失,责令整改,并加处5万罚款,直至上限。

第六十一条【违法行为名称】: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情形: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1处或30平方米以内。

处罚基准:处1万-3万元罚款并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情形: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1-2处或30-50平方米。

处罚基准:处3万-6万元罚款并限期改正。

3、严重违法情形: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2处以上或50平方米以上。

处罚基准:处6万-10万元罚款并限期改正。

第六十二条【违法行为名称】: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用途或利用其进行经营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情形: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或用于经营1处或500平方米以内

处罚基准:个人处1000元-3000元罚款;单位处5万-8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情形: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或用于经营1-2处或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

处罚基准:个人处3000元-6000元罚款;单位处8万-12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3、严重违法情形: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或用于经营2处以上或1000平方米以上。

处罚基准:个人处6000元-1万元罚款;单位处12万-20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三条【违法行为名称】: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

【处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情形:超越本级资质承接1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或2000平方米以下非住宅项目。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1.2万罚款。

2、较重违法情形:超越本级资质承接1万-2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或2000-5000平方米以下非住宅项目。

处罚基准:处1.2万-2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情形:超越本级资质承接2万平方米以上住宅项目或5000平方米以上非住宅项目。

处罚基准:处2万-3万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法行为名称】: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处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情形:出租、出借、私自转让期限在二个月以内。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1.2万罚款。

2、较重违法情形:出租、出借、私自转让期限在二个月之上六个月以内。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2万-2万元罚款。

3、较重违法情形:出租、出借、私自转让期限在六个月之上。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3万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法行为名称】:不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处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 第二十一条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情形:超出规定时限15天以内。

处罚基准:处2000元-50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情形:超出规定时限15天以上一个月以内。

处罚基准:处5000元-1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情形:超出规定时限一个月以上。

处罚基准:处1万元-2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