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站,种子生产经营者:
现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浏阳市农业局
2014年1月25日
浏阳市农业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规范我市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我市种植业又好又快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种子管理站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种子监督管理日常工作,严格执行备案条件,做好种子经营者的备案登记。
第三条 市农业执法大队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依规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第五条 除省农业厅同意的引种品种外,严禁宣传、经营、推广虽经外省或国家审定但适宜种植区域不包含本省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严禁经营、推广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通过审定的转基因种子。
第六条 禁止已由省农业厅公告停止生产、经营的品种在本市销售,禁止包装物上主要性状描述与审定公告不一致的品种上柜销售。
第七条 已审定通过的新品种,推广前在本市进行生态适应性鉴定试验,丰产性、抗病性等表现优异的品种,作为主推品种推广。
第八条 发布主要农作物种子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种子法》的规定。未经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农业局及其下属单位名义发布品种宣传、推广公告。
第九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审定通过前试验种植,必须遵循农民自愿的原则,并与农民签订协议,免费向农民供种。试验点应平衡分布,试验种植不得超过4个试点,每个试点不得超过5亩。因试验种植给农民造成损失的,试验者应当赔偿,赔偿金额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 种子行政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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