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协议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提高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医疗保障能力,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浏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长沙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接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正义原则,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主要政策;

2、坚持风险共济原则,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抵御风险和增强保障的能力;

3、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提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4、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执行以长沙市医保政策为主,兼顾浏阳实际的医疗保险政策。

二、政策依据

1、《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长政办发〔2011〕08号)

2、《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长政发〔2004〕25号)

3、《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长政办发〔2011〕9号)

三、对接项目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执行,但湖南省有明确政策规定的则按照省级政策执行。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住院分娩

执行长沙市政策,人均补助1300元,其中1000元为住院补助,300元为产前检查补助。享受了农村孕产妇财政补助300元的,住院补助700元,产前检查补助300元。

2、意外伤害

执行长沙市政策,参照普通疾病住院补助,封顶线20000元,计入年度住院补助封顶线,直接在协议医院报销。

3、住院补助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乡镇级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三类收费标准医院):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

中心级卫生院:起付线300元,报销比例80%;

民营医院及浏阳市骨伤科医院、浏阳市集里医院:起付线300元,报销比例75%;

二类收费标准医院: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60%;

一类收费标准医院:起付线800元,报销比例45%;

异地就医(非协议医院)  起付线800元,报销比例由25%提高至35%。

4、三大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照长沙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三大目录执行。

5、大病单病种

执行长沙市政策,儿童先心病、宫颈癌、乳腺癌、耐多性结核病、重性精神病(包括初发和再发)、终末期肾病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特殊门诊、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等8种大病实行单病种付费,定额结算,超限额费用不予补助。

6、普通门诊

按照上级有关分级诊疗要求,结合浏阳实际,做好普通门诊报销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发文)

7、特殊门诊

执行浏阳现行政策。

8、普通疾病报销封顶线

执行长沙市政策,年度报销封顶线为10万元。

9、二次补助

不再执行浏阳现行政策,将此项目纳入大病保险范畴,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公布。

四、执行时间

2016年1月1日起,浏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与长沙市政策及系统对接;2016年3月1日起,浏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与长沙市系统对接。

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