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为便于广大农村村民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浏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浏政办发〔2026〕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核心内容,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原《浏阳市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浏政办发〔2020〕9号)和浏阳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系列制度文件已过期,与省市最新文件精神不一致。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利用,有效化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问题,保障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品质和安全,改善村民居住环境,切实维护我市农村村民合法建房权益,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充分调研、公开听证、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司法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三、核心概念界定
村民:指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住房: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土地上建造的供本人家庭居住和使用的房屋。
宅基地: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四、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按占用地类实行差异化标准:
|
占用地类 |
最高面积标准 |
|
占用耕地 |
不超过130平方米 |
|
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 |
不超过180平方米 |
|
全部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原有宅基地 |
不超过210平方米 |
家庭人口4人及以下按4人计算,宅基地面积标准不得超过150平方米;4人以上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但总面积不得超过对应地类的最高标准。
五、“户”“宅”“人口”的认定标准
《实施办法》对“户”“宅”“人口”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范:
“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户为认定依据,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参考。家庭户户内成年人因分家或者达到适婚年龄后发生婚姻变化,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分户;户内夫妻之间一般不得分。
“宅”的认定:原则上一户住房建在一处为一宅;历史上一户有两处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规定标准的,可认定为一宅;两户以上联合建设的住宅应分别具有完整使用功能并能明晰各自产权,各自认定为一宅。
“人口”的认定:原则上以户籍内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口为参考。
六、风貌管控要求
《实施办法》新增了农村村民建房风貌管控章节。引导村民建房形成统一协调的风貌,大力挖掘浏阳传统文化,在传承本土历史文化建筑特色的前提下,结合现代农村住宅建设功能,建设农村住房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与现代建筑功能相匹配的宜居宜业“和美湘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农村村民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集,供村民免费选择使用,鼓励村民新建住房时按照示范图建设施工,逐步形成符合地域特色的建筑风格。
七、部门管理职责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农用地转用审批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印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图集和质量安全技术手册,指导和监督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管、建筑工匠培训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村(居)委会:负责建房现场监督协调及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劝阻并报告。
八、施行时间
《实施办法》自2026年7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出台的政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如您对《实施办法》相关内容有疑问,可咨询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建房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