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蕉溪镇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和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等重点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工作,根据《湖南省畜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2026年湖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6年长沙市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和《2026年浏阳市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动物防疫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要求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免疫病种

(一)国家强制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镇所有饲养的鸡、鸭、鹅、鹌鹑、鸽等家禽实施H5亚型或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全镇所有饲养的猪实施O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市所有饲养的牛、羊、鹿等实施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镇所有饲养的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免疫。

(二)人畜共患传染病

布鲁氏菌病:湖南省是布鲁氏菌病非免疫区,我镇禁止对牛羊实施免疫,严格查验和管控高风险牛羊调入,对布病监测阳性家畜应及时组织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狂犬病:对全镇所有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鼓励对饲养的猫实施狂犬病免疫。

(三)其他动物疫病

各村配合做好辖区内动物疫病监测,结合实际指导养殖场(户)实施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流行性腹泻、鸡新城疫、羊痘、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牛结节性皮肤病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

三、主要措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请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各村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指导规模养殖畜禽实施程序化免疫;指导、协助村级防疫员对散养畜禽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发生狂犬病、羊痘等动物疫情时,应按照疫情应急处置和防控要求,协助上级部门及时组织开展风险免疫。

(二)完成免疫任务。2026年集中免疫时间安排为:3月上旬启动春季集中免疫,4月下旬基本完成,5月上旬开展免疫效果评估。8月下旬启动秋季集中免疫,10月上旬基本完成,10月中下旬开展免疫效果评估。

(三)推进“先打后补”。按照《湖南省畜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湘农发〔202496号)要求,请各村加强政策宣传和技术培训,持续提高养殖场(户)参与积极性,加快推进规模养殖场实施“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指:存栏生猪500头以上、牛(奶牛)100头以上、羊200只以上,存笼蛋(种禽)10000羽以上、肉禽20000羽以上的养殖场。

(四)规范疫苗管理。按照《湖南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采购供应使用管理制度》(湘农发〔202419号)的要求,规范做好动物疫苗的计划、申领、贮运、使用、报废处置等工作,加强疫苗储存冰箱等冷链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疫苗各环节全程安全有效。不得向实施“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提供强制免疫疫苗。定期、不定期开展疫苗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杜绝疫苗浪费现象。

(五)加强宣传培训。在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始前,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在市级指导下,会同第三方服务主体,做好兽医、村级动物防疫员及第三方服务主体工作人员的工作动员和培训。重点对个人防护、疫苗申领与保管、免疫接种技术规范、副反应处置、免疫档案填写、动物样品采集等进行技术培训和实操训练。同时,可通过组建微信群、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增强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宣传告知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和“先打后补”政策,指导规模养殖场掌握“先打后补”要求、流程和“湖南智慧兽医”APP使用方法,建立完善免疫档案,科学规范实施免疫,压实防疫主体责任。

(六)完善免疫档案记录。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督导辖区内规模养殖场详细记录养殖档案(畜禽品种、规模、存栏异动等)、免疫档案(免疫时间、免疫数量、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等信息,会同第三方服务主体督导防疫员做好散养畜禽免疫档案记录和台账录入,做到“四有一相符”(第三方服务主体、镇动物防疫机构和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标识,记录与标识相符)。

(七)加强免疫信息报告。依托湖南省畜牧水产监管信息平台(“湖南智慧兽医”APP),对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调拨、使用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3~5月、9~11月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散养畜禽的集中免疫信息、规模场的“先打后补”免疫信息实行周报告制度。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汇总免疫信息,按时按要求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水产科。

(八)开展免疫效果评估。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按照本实施方案进度要求,及时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标的,及时查明原因并组织补免。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村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强制免疫任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会同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市级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各村配合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二)压实主体责任。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承担免疫主体责任,应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开展免疫或向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购买免疫服务,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查处,追究相关责任。

(三)加强经费保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检疫专项工作经费要予以充足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充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和高质高效开展。

(四)强化监督检查。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春秋防集中检查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免疫抗体不合格的,通知相关养殖场(户)限期整改到位;官方兽医在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仔细核查免疫情况,应免畜禽是否处于有效免疫保护期内,对免疫抗体水平不合格或免疫情况不明的,不予出具检疫合格证明;通过“以查促免、以监定免、以检保免”,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附件:1. 蕉溪镇2026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公告

2. 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3. 口蹄疫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4. 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5. 狂犬病免疫实施方案

附件1

蕉溪镇2026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公告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镇对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推行规模养殖场(大户)程序化免疫、散养户春秋季集中免疫和平时申报免疫相结合的动物免疫制度。

二、存栏(笼)猪(羊)100头、牛10头、禽500羽及以上的养殖场(大户)应当加强动物疫病监测,科学制定免疫程序,组织本场防疫人员进行免疫接种。散养户在春秋季集中免疫期外通过公示的电话申报免疫。同时,各养殖场(户)要自行做好狂犬病、鸡新城疫、山羊痘、猪瘟、猪蓝耳病、猪乙型脑炎、猪链球菌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疫病的免疫接种。

三、出栏畜禽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没有按规定进行免疫及加挂耳标的畜禽,无免疫档案,一律不出具检疫证明。对病死动物严格遵守“四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检疫联系人:朱习文,联系电话:18684641815

四、凡不按规定免疫,造成动物疫病发生的,其损失由养殖户承担,造成动物疫情流行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要求处理病死动物,严禁乱丢乱弃动物尸体,严禁不按规定处理动物尸体,严禁经营、运输、销售、加工病死动物。我市从2018年起由浏阳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对病死动物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现将浏阳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受理电话、举报电话公布如下:

受理单位:浏阳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

受理电话:073183600112073183600113

073183600115073183600116

举报电话:073183671271

六、防疫员责任区及联系电话:

防疫员姓名

防疫员电话

防疫责任区(村名)

于支柳

13787046646

常丰村、蕉溪村、早田村

厉开初

13755025073

金云村、水源村、高升村

附件2

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一、疫苗选择

选择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四价灭活疫苗或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二价灭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中查询。

二、参考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种(蛋)鸡、种(蛋)鸭、种(蛋)鹅:14~21日龄初免,间隔3~4周二免,开产前进行三免,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商品代肉鸡、肉鸭、肉鹅:7~10日龄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初免后间隔3~4周二免。

鹌鹑等其他人工饲养的禽类:根据饲养用途,参考家禽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二)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根据紧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养殖场(户)家禽开展紧急免疫。野禽栖息地周边养殖场(户)家禽有暴露风险时,可对高风险区内的养殖场(户)家禽进行紧急免疫。

三、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GB/T 18936《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的血凝抑制(HI)试验检测H5H7亚型抗体。

(二)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不低于1:16,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3

口蹄疫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一、疫苗选择

选择使用与本地流行毒株抗原性匹配性好的疫苗。推荐对猪使用含O型变异株组分的疫苗进行免疫,对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中查询。

二、参考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综合考虑母畜免疫次数、母源抗体效价等情况,仔猪可在28~60日龄时进行初免,羔羊可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可在90日龄时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进行二免,之后每间隔4~6个月进行加强免疫。

根据监测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

(二)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根据紧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对疫区、受威胁区内养殖场(户)可开展紧急免疫。

三、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使用灭活疫苗和病毒样颗粒疫苗免疫的,按GB/T 18935《口蹄疫诊断技术》的ELISA方法检测抗体;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的,采用ELISA方法检测VP1结构蛋白抗体。

(二)免疫效果评价

猪免疫28天后,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4

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一、疫苗选择

选择使用小反刍兽疫活疫苗或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中查询。

二、参考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根据本场母羊免疫和羔羊母源抗体情况,制定免疫程序。羔羊3月龄后进行免疫,每年加强免疫

(二)散养户

春季或秋季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根据紧急监测或风险评估结果,对疫区、受威胁区内养殖场(户)动物开展紧急免疫。

三、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按照GB/T 27982《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的ELISA方法检测抗体。

(二)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5

狂犬病免疫实施方案

一、疫苗选择

选择使用狂犬病灭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中查询 。

二、参考免疫程序

、猫3月龄进行免,12月龄二免,之后每年定期免疫或根据疫苗说明书规定的免疫期进行加强免疫。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组织以村为单位开展片区式集中免疫,各村应积极配合

三、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SN/T 4087-2014《狂犬病检疫技术规范》的ELISA方法检测狂犬病抗体。

(二)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1天后,被检血清抗体中和滴度(EU/mL>0.6则判定动物具有保护力,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