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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2-12-07 来源:浏阳市司法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浏阳市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浏阳市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

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管理,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风险防控,提高政府投资效率,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项目范围和立项方式

用本细则的浏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

(二)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

(三)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管理。

上述国有投融资公司为已纳入湖南省、长沙市名录备案管理的国有投融资公司。

二、立项审查程序及要件

政府性投资项目履行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须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并加强资金来源审核和风险评估论证。

(一)总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性投资项目

1.审查程序

1)已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市政府出具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按程序办理立项。项目确需调整的,项目责任单位应提出申请,由发改局、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等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市长审批,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后,按程序办理。

2)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应提供项目建设可行性、必要性相关佐证资料,由发改局联合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等出具审核意见,报常务副市长审批,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后,按程序办理。

2.资料要件

履行审批手续项目,须提供以下文件:(1)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2)本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核意见;(3)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所需的用地及规划选址、节能、行业审查等意见;(4)项目单位请示文件;(5)可研文本及评审资料(需批复可研的项目提供)。

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项目,须提供以下文件:(1)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2)达到项目申请报告深度要求的相关资料(适用于核准制企业投资项目);(3)项目单位请示文件;(4)其他必要文件。

(二)符合第一项第(一)(二)种情形且总投资估算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1.审查程序

总投资估算5000万元及以上的,由财政局牵头完成本级资金来源评估论证,再按要求报长沙市财政局会同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总投资估算2亿元及以上的,在完成长沙市级评估论证程序后,报省财政厅会同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复核。完成上级部门资金来源评估论证程序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后,按程序办理。

2.资料要件

履行审批手续项目,须提供以下文件:(1)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2)本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核意见;(3)上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意见;(4)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所需的用地及规划选址、节能、行业审查等意见;(5)项目单位请示文件;(6)可研文本及评审资料。

(三)符合第一项第(三)种情形且总投资估算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1.审查程序

由发改局牵头,联合财政、科技、工信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以及是否符合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定,并出具项目初审报告,报常务副市长审批,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后,再报长沙投资主管部门开展投资联审;2亿元及以上项目在完成长沙市联审程序后,须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开展投资联审复核,再按程序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

2.资料要件

履行核准制或备案手续项目,须提供以下文件:(1)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2)本级发改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3)项目和项目业主基本资料(简介、法人资格证明、注册登记证明、与项目相关的业绩证明、债务情况等);(4)项目资金来源组成及证明;(5)上级联审机制出具的经营性项目投资联审意见;(6)项目单位请示文件;(7)达到项目申请报告深度要求的相关资料(适用于核准制企业投资项目);(8)其他必要文件。

三、资金来源审查规则及要件

(一)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审查规则

1)上级补助资金。由申报单位提供上级明确的补助支持政策文件、申报补助资金材料(其中乡镇、街道项目须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报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核。

2)自筹资金及本级预算资金。结合年度预算情况,由财政局进行可行性审核。其中:乡镇(街道)自筹资金风险系数须控制在100%以内。

2.资料要件。(1)资金来源审核申请文件;(2)项目资金来源及分年度支出计划表;(3)项目可行性研究资料;(4)预算报告、上级补助等资金来源证明文件;(5)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6)市委、市政府决策和上级考核等必要性证明。

(二)国有投融资公司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审核规则

1)投资领域审核。不得安排非政府投资项目、专项债禁止领域项目、无收益或项目收益与融资规模不能平衡的项目、短期不具备开工条件、不能及时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项目、一般房地产项目和产业项目等其他政策文件禁止安排的项目。

2)可行性和必要性审查。是否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项目、上级考核和要求必须建设项目、稳民生、维稳安全等重点项目及是否经国有企业自主决策等。

3)资产负债率审查。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超过70%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资金建设新项目。

4)资金平衡性审查。单个项目是否可实现投入产出平衡,融资平衡方案中还本付息压力测试是否高于1.1倍。

5)资金来源可靠性审查

专项债券资金部分:原则上申请债券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其他资金不得涉及新增隐性债务。

财政资金部分:是否纳入预算或有上级补助资金。

自筹资金部分: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专项债券项目自身净利润(原则上为运营期第1—3年内)等经营指标是否可覆盖本单位年度项目资本金或者专项债项目中非债券资金支出。

2.资料要件

1)资金来源审核申请文件;(2)项目资金来源及分年度支出计划表及资金来源证明文件;(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关键资料;(4)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5)融资平衡方案;(6)市委、市政府决策及涉及安全、稳民生、上级考核、董事会决议等必要性证明。

(三)国有投融资公司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改部门牵头,联合科技、工信、财政部门建立投资联审机制,开展投资联审。

四、有关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切实履行好政府性投资项目全过程各环节的服务、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责。发改局不得在必要文件缺失的情况下予以项目立项,并负责牵头将本细则项目范围中需上报的备案和核准制项目呈报上级发改部门联审;财政局要严格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把关和论证,并负责牵头将本细则项目范围中需上报的审批制项目呈报长沙市财政局会同发改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项目决策和立项管理过程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

(二)适用本细则的国有投融资公司的核准和备案类项目,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审查、财评、招投标等均须参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以及行业部门有特殊规定且依据充分的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及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遵照上级文件和规定执行。经开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本级决策程序流程图



附件

本级决策程序流程图




备注:1.计划内需调整项目与计划外项目立项决策程序相同

      2.本流程所指经营性项目为按要求纳入湖南省、长沙市名录备案管理的国有投融资公司相关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