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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3-03-23 来源:浏阳市司法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浏阳市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浏阳市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强省会战略,加快建设“三高四新”知识产权强市,全面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激励自主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省、长沙市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知识产权奖补专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市财政负责监管和绩效评估。

第二章奖补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奖补对象为我市域内注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为向我市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和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奖补内容

第四条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对职务发明专利当年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职务发明专利当年新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运用情况良好,有效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达10件以上且当年新增有效发明专利达1件以上的专利密集型企业,给予3万元至5万元补助。

第五条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鼓励企业与高校精准对接,对当年承载高校知识产权转化项目(含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并实际运用的企业,按照知识产权当年实际转化金额的10%给予奖补,每家企业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融资,对当年融资额达到500万元的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对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成功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含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的区域品牌)并运用情况良好的,给予10万元补助(每个地标仅补助一次)。

第六条促进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支持市域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对由本市裁决结案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获支持方,每件裁决案补助3万元,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判决后的胜诉方,每件补助1万元;支持技术调查官协助解决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技术事实查明难问题,每件结案案件给予受聘技术调查官3000元补助;支持受聘知识产权专家顾问参与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每成功调解一起知识产权纠纷给予2000元补助。

第七条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管理。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支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对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并获得第三方认证的企业,补助初次实际认证费用(不超过2.5万元);鼓励“湘品出湘”“湘品出境”,对参加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展会展览的地理标志或商标区域品牌,每次补助1万元,每年不超过2万元。

第八条促进知识产权高品质服务。对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专利导航、知识产权体检、托管等项目)的服务机构,其服务质量符合上级或本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求,根据其服务数量,对每个项目总计给予5万元至10万元补助;对获评长沙市、省、国家级优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案例给予2万元至4万元补助;鼓励国内有实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对自觉抵制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运行情况良好的新办专利代理机构,当年补助开办经费5万元。

第四章奖补申报资料

第九条申请奖补的单位和个人须向知识产权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浏阳市知识产权奖补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书、社团登记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中国专利奖奖励的,应提供获得中国专利奖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专利密集型企业补助的,应提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运用情况证明及有效专利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补助的,应提供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或入股合同,以及转化运用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的,应提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银行贷款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家地理标志补助的,应提供注册证书及运用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知识产权维权补助的,应提供判决书、行政裁决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技术调查官补助的,应提供协助解决技术查明难题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补助的,应提供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调解协议及规范的调解案卷。

(六)申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的,应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申请贯标补助的,应提供第三方贯标认证证书、认证费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参展补助的,应提供参展邀请函、展示图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请公共服务补助的,应提供服务单位清单及开展服务业务的相关材料;申请优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案例补助的,应提供优秀案例的证明材料;新办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补助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业务开展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奖补评审程序

第十条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查申报材料,办理知识产权奖补。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奖补实行公示制度,正式奖补发放前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奖补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并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知识产权局对异议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除另有规定外,同一事项已获上级专项资金奖补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补。

第十四条凡在申请知识产权奖补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知识产权局将全额追回奖补款项,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经开区、农业科技园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