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决定的公告
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收到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建议书》(长浏检检建受〔2024〕18号),该《检察建议书》指出:浏阳市普迹镇人民政府于1991年1月25日办理的林子湘与刘再香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91字第13号)系违法登记,建议我局自行撤销。
我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 《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撤销浏阳市普迹镇人民政府于1991年1月25日办理的林子湘与刘再香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91字第13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民政局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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